江西规定:索赔超2万 公立医院不得私了

30.10.2013  17:29

记者22日获悉,《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将按照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此草案明确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的各项权益,医疗纠纷调解一般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终结,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同时,医疗机构未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将要受罚。

调解规定

医疗纠纷调解不收费

草案》提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省、市、县应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辖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的,调解委员会与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延长期限。医疗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谁拖延拒绝尸检谁担责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应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有关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患者及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推举不超过三名代表参加协商;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和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或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并将调查结果或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邀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现场见证签字。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索赔超2万公立医院不得私了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也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协商处理纠纷的赔偿限额进行调整。

索赔金额20万元以上,医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医学会可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及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患者权益

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医院应加盖证明印记

草案》明确,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复印时应有患者、患者近亲属或其委托人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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