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云红河“奔牛”广告被诉侵权(图)

15.01.2014  20:00


目前红云红河公司的广告。

  昆明信息港讯  耳熟能详的“万流奔腾,红河雄风”系列美术、广告作品涉嫌侵权?1月15日上午,昆明白宇广告公司诉红云红河集团广告侵权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提到红河,人们就会想到那幅逆着河流而上的“红河奔牛图”:画面上从左向右踏河涉水奋力狂奔的如飓风呼啸、勇往无前的牛群,上方书有“万流奔腾,红河雄风”的巨型广告。那是1994年6月,第一幅“红河奔牛图”广告标牌在昆明市发行,刮起了红河雄风。

  1994年至2010年期间,昆明白宇现代广告有限公司创作了“万流奔腾,红河雄风”系列美术、广告作品,并注册了知识产权,该一系列作品从原稿开始其著作权人均为白宇广告公司。2001年4月30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宇广告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就该系列作品的创作、使用、对价进行了明确约定。

  同时,双方还约定:白宇广告公司根据红云红河集团的需要,每年对该系列作品进行形象设计1-2次;红云红河集团在西南地区的户外广告业务应重点考虑白宇广告公司;在此前提下,红云红河集团有权使用白宇广告公司注册过的以“”为主体设计的一切形象画面。

  但随着近几年双方业务关系逐渐疏远,白宇广告公司认为红云红河集团不再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形象广告属于侵权行为,于2012年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2014年1月15日上午,此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法人均未到场,由委托代理人出庭。

  法庭上,白宇广告公司诉称,在《协议书》签订后,白宇广告公司积极履行了协议的约定,但红云红河集团却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代理人称,红云红河集团每年广告业务呈上升趋势,但白宇广告公司获得的业务量并未逐步加大、甚至到后来未能接到红云红河公司的任何广告业务。“红云红河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损害了白宇广告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红云红河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红云红河公司已无权继续使用白宇广告公司注册过的以牛为主体设计的一切形象画面。

  该代理人称,时至今日,红云红河公司仍然继续以各种形式篡改及使用白宇广告公司依法注册登记过的“万流奔腾,红河雄风”系列美术、广告作品等以牛为主体的形象画面。同时,红云红河公司不仅自己违约使用,而且红云红河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也肆无忌惮地以各种形式违法使用白宇广告公司的上述作品。

  “红云红河公司及红云红河公司所属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白宇广告公司的知识产权。”该代理人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于2001年4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并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原告登记注册过著作权的以牛为主体设计的一切相同或相似的作品。

  对此,红云红河集团的代理人辩称,协议中明确说明,红云红河公司给予白宇广告公司在西南片区广告优先代理权的前提是白宇公司要维持创新力度,每年做出一些更有创意、符合市场价值的广告,但现实情况是白宇公司自签订协议后,没有继续提供过有创意的好的作品。但即便如此,红云红河公司还是在广告业务方面给予白宇公司大力支持,根据白宇公司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2001年到2009年期间,白宇公司从红云红河得到的广告额度已经超过3000万元。2009年以后,因白宇公司无法再提供更好的广告作品,所以终止了广告投入。

       红云红河代理人还表示,近几年红云红河集团使用的以“奔牛”为主题的广告形象已不再是白宇公司当初设计的形象,而是由昆明另一家广告公司经过实景拍摄后设计制作而成,两份作品有很大区别。白宇公司设计的作品以手绘“”为基础创作,且牛的种类模糊,而这家公司设计的作品是请云南著名摄影家在石林斗牛场地实景拍摄照片为基础设计而成。并且“群牛奔跑”的形象创意也不是白宇公司独创,而是上世纪一部电影中的形象,因此红云红河集团不构成侵权。被告方请出了当年的红河卷烟厂广告部门工作人员、另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拍摄斗牛场景的摄影师三位证人出庭作证。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庭审,双方最后辩论的焦点聚焦在:红云红河集团目前使用的“奔牛”形象广告设计的最初来源以及双方于2001年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应该解除两个问题上。

       关于此案法院未当庭审判。(记者 韩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