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武宁:“红头文件”纳入法网遏制权力任性
4月27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尤为受到关注。(4月28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作为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履行监督依法行政职权具有重大意义,是提高人们法治意识,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然而,出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行政行为一律不可诉。使民告官案件中一些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此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从考量行政主体强势地位出发,对“红头文件”由法院直接认定,即通过法律救济手段,把公民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扭转为普通的权责关系,使过去治理与被治理者、管制与服从的关系,转变为法律平等关系,把权力置于法网之内,体现了良法善治。
事实上,行政权力事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其强制性和优先行使和效力易产生自我扩张性,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就是保证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得到正确反映和真正实现。因此,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腐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权力制衡。行政诉讼就是法院运用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权的行使,既提高社会民主法治水平,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可以说,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确定法院直接认定“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就是从法律救济兜底,把公民与政府机关置于法律平等地位。如:诉讼程序、举证责任将不会因行政权力在法网之外而出现倾斜。有利于防止民告官案件不受地方干扰,有利于行政诉讼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维护司法权威。
值得关注的是,有鉴于民告官诉讼起诉条件的判定复杂,此次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就是在受案范围上取得了一些突破。如:一些地方的征地拆迁、强制执行等情况,新的行政诉讼法解释通过增加列举方式进行了具体化强调。适当扩大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障碍,保障公民权力更具体务实。尤其是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效解决了民告官却不见官的问题,为有效监督提高了行政效益。相信,只有我们拿起行政诉讼这一有力武器,就能遏制行政权力的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