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残疾义务兵初级士官退役由国家供养

22.12.2016  20:04

  12月20日,省政府颁布《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明确规定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办法明确,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服现役满三十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超过六个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二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