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市县纪委书记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工作
近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通知》。
调整市县纪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 增强办案力量
《通知》要求,在机构数量、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变前提下,参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做法,调整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能,重点增强办案力量。清理纪检监察机关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将不该牵头负责的业务工作移交给主责部门,同时有序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市县纪委书记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中心工作
市、县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常委分工中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中心工作,乡镇纪委书记要保证主要精力用于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省、市直属部门纪检派驻机构和县直属部门保留派驻机构的负责人,在驻在党组(党委)分工中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业务工作。认真落实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县(市、区)纪工委监察分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赣纪发〔2014〕2号)精神,更好发挥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作用。
严格时限要求 缩短办案周期 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通知》要求,坚持“快查快结”,严格时限要求、缩短办案周期,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后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线索管理,建立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制度,严格执行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线索处置方式和标准。严格执行办案安全工作规范,强化办案安全审查,确保办案安全。坚持抓早抓小,注重治病救人,建立健全党员干部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屡发生重大腐败 既追责当事人 又倒查相关领导
改进执纪监督方式。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纠正混淆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做法,切实将监督重点从参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上来。改进监督手段,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注重成果分析与运用。
强化责任追究,对屡屡发生重大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改进巡视监督方式。用好用足省委巡视力量,围绕“四个着力发现”和落实“两个责任”、执行“一项纪律”情况,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既要开展常规巡视,又要开展专项巡视,提高巡视效率,改进巡视结果报告、移交、反馈办法,加大巡视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公开力度。加强巡视成果运用,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对移交的问题线索逐一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充分发挥巡视的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予以清退和调离
《通知》强调,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纪律约束,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管理监督,防止“灯下黑”。教育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工作飘浮、口大气粗、衙门习气、脱离群众等不良作风。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综合履职素质摸排,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予以清退和调离。
严格执行纪律,确保纪检监察权力的正确行使,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培训体系,积极探索跟班办案、上挂下派、交流轮岗等在职培训的有效途径。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办案人才库建设,激励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提高履职能力。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夯实工作基础,以钉钉子精神,善始善终、善做善成,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有计划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遴选办案人才
《通知》要求,要坚持整体推进,确保“三转”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纪委调整内设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承接好纪委转出的职能和移交的工作,理顺纪检机构负责人的工作分工;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逐步解决县纪委监察局和纪工委空编缺员问题,有计划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遴选具有办案能力的办案人才,优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实行“下督一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实践探索、总结交流推进“三转”的好做法好经验,将成熟做法上升、固化为制度。要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全省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为建设我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