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出台县(区)纪委对同级班子成员开展廉政提醒规定

12.08.2015  01:40

  为全面贯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近日,萍乡市纪委出台《关于县(区)纪委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的规定(试行)》。

  《规定》指出,廉政提醒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着眼教育、及时防范,严格保密、规范程序的原则,提醒对象包括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县级干部。廉政提醒分为书面提醒和口头提醒,书面提醒由县(区)纪委采取书面提醒函形式进行,口头提醒由县(区)纪委书记采取“面对面”形式进行。廉政提醒的内容包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重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纪律的通知》和《关于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防范廉政风险;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选人用人有关制度;执行国家政策以及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加强管辖范围内干部教育监管等八个方面。

  《规定》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应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正确对待同级纪委的监督,针对廉政提醒涉及的问题,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对待,切实整改。县(区)纪委要高度重视,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严格程序,充分发挥廉政提醒的警示教育作用,及时将相关材料、记录进行汇总、梳理、归档。市纪委将加强对廉政提醒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廉政提醒对象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拒不配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萍乡市纪委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