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权力优化提升发现腐败能力
本报特约评论员凌霄云
《决定》从源头上开出了药方,是对反腐败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它的意义更在于,倒逼腐败分子必须收敛自己的行为,可能的“保护伞”被制度性地撤除了,反腐败将更好地纳入法治化轨道。
纪委反腐权力将实现优化,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一个引人关注的亮点。《决定》称,推动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这一连串的改革实举,直破实际中的纪委反腐积弊。不仅如此,来自有关专家的消息称,对于官员贪腐等职务犯罪案件,今后纪检监察部门的侦查环节,检察机关或将介入,也就是“双规制度”某些程序要与检察机关合并。如果此言属实,那么连同上述的“扩权”一起,纪委的反腐权力将得到较大优化,这必将在未来数年给中国社会带来一场较大的变革,腐败分子将越来越没那么逍遥自在了。
正如反腐专家李永忠所言,这么多年,这么多起腐败案件,几乎没有同级纪委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例。曾与某省一位市纪委书记谈心,问及对同级党委到底有没有监督,怎么监督?对方坦言没有,所有的反腐案件,只涉及下级单位。在相当意义上说,这种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存在的漏洞,也正是“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的原因所在。
而运行数十载的“双规制
度”,在发挥反腐作用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纪委调查环节,检察机关重新走一遍,存在“重复劳动”。而如何实现纪委调查、侦查的科学性,也迫切需要实现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
如今,《决定》从源头上开出了药方,是对反腐败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同时也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障。它的意义更在于,倒逼腐败分子必须收敛自己的行为,可能的“保护伞”被制度性地撤除了,反腐败将更好地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上级纪委主导了案件查办,下级纪委所掌握的腐败线索就必须报告上级,腐败分子就难以被同级党委包庇捂住,其“能量”也将很难搞定上级纪委。这将直接破除同级监督的困局。当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那些有明显犯罪嫌疑的案件将可能不需“双规”这一环节,这也会对腐败分子形成有效震慑,使其失去“活动”的机会。还有,这种法治精神的更多彰显、法治化轨道的更好纳入,也可能会减少一些“双规”的不足与失误,使违纪与违法得到更好厘清。同时,也会使纪委的办案能力得到优化和提升,使其更讲法治。
今天,从社会公众的呼声看,纪委对腐败分子的发现能力,成为一大焦点。前不久蒋洁敏的落马,使人们对“纪委走在前面”增添信心。此次纪委反腐权力的优化,最终将使纪委发现腐败分子的能力得到提升,这也正是群众所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