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通报1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21.04.2015  10:38
原标题:中纪委通报1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人民网北京4月21日电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昨日通报1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据了解,这是今年五一期间“四风”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设立以来的首次通报。此次中纪委继续以点名道姓的形式对案件予以曝光。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丰台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4年8月,丰台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购买帐篷、充气垫、保暖毯等物品发放给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共计人民币11570元。丰台区纪委决定给予丰台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原总经理伊敏党内警告处分。

2.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警务保障处原副处长王波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王波任东城分局警务保障处副处长期间,于2012年底至2013年初3次收受合作企业赠予的酒店惠宾卡、商务卡、加油卡共计人民币1.2万元。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党委决定,给予王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力资源处处长郭敏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力资源处在组织青年教师赴广西、甘肃进行社会实践考察过程中,到景点旅游。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校纪委给予郭敏党内警告处分。

4.昌平区沙河地区办事处副主任、沙河镇副镇长代景茂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代景茂任沙河地区办事处副主任、沙河镇副镇长期间,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他人赠予的购物卡5张,共计人民币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昌平区纪委决定给予代景茂党内警告处分。

5.昌平区南邵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赵学君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赵学君任沙河地区办事处副主任、沙河镇副镇长期间,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他人赠予的购物卡5张,共计人民币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昌平区纪委决定给予赵学君党内警告处分。

6.昌平区沙河镇政府农业办公室主任高大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高大旗任沙河镇政府农业办公室主任期间,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分两次收受他人赠予的购物卡5张,共计人民币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昌平区纪委决定给予高大旗党内警告处分。

7.昌平区沙河地区办事处副主任、沙河镇副镇长李红春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李红春任沙河地区办事处副主任、沙河镇副镇长期间,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分两次收受他人赠予的面值1000元购物卡10张,共计人民币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昌平区纪委决定给予李红春党内警告处分。

8.昌平区沙河镇政府城镇建设管理科科长孟祥宝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孟祥宝任沙河镇政府城镇建设管理科科长、负责沙河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期间,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分两次收受他人赠予的购物卡6张,共计人民币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昌平区纪委决定给予孟祥宝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工会原副主席董铁为其子大办婚事问题。给予董铁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3.4万元。

2.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刘艳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给予刘艳玲党内警告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邯郸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杨俊英和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孙恒均,违规借用下属企业车辆,作为自己的侧重服务用车。邯郸市监察局分别给予杨俊英、孙恒均行政警告处分。

2.唐山市丰润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李佩安,2012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3次违规收受礼金。丰润区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3.顺平县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主席于树青,将私人聚餐费用违规在单位财务报销。顺平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还所报销餐费。

4.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滨湖新区分局局长刘放,公车私用。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隆化县卫生局违规发放奖金。隆化县纪委给予卫生局局长王庆华党内警告处分,对违规发放的奖金予以收回。(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芮城县中医院原院长裴振海违规收受礼金、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裴振海在2014年7月自建房封顶当天,收受本院医护、后勤等非亲属人员礼金共计4900元,同时还存在违规入股经商,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经芮城县纪委、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裴振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并收缴其违纪所得。芮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免去裴振海县中医院院长职务。

2.霍州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刘刚为其父过寿大操大办问题。2015年2月,刘刚在临汾市给其父亲过寿,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76100元。经霍州市纪委、市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刘刚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同时,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市交警大队分管事故中队的副队长朱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交警大队纪检组长薛新红党内警告处分;对交警大队队长张连杰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山西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