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严防“灯下黑”

27.12.2016  16:31

  江西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严防“灯下黑

  不护短不遮丑 不搞内外有别

  本报讯 江西省共青城市纪委原常委胡为庚在执纪审查过程中收受被审查对象所送钱物,日前受到纪律处分,被免职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经查,2015年10月,共青城市纪委在调查该市某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万某问题线索过程中,万某为不影响个人提拔使用,希望调查组尽快结束对其调查,送给时任调查组组长胡为庚人民币5000元及香烟2条。2016年3月,共青城市委巡察组在对该镇巡察期间,收到反映胡为庚收受万某钱物的举报。

  随后,共青城市纪委主要领导对胡为庚进行约谈函询,胡将5000元钱和香烟上交组织。经九江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为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并责成共青城市纪委从胡为庚违纪案件中吸取教训,认真查找班子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时任共青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责令向九江市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不护短、不遮丑,是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打造过硬队伍的一个缩影。

  “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在关乎人心向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负有重要使命担当。”江西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说,纪检监察干部干的是“打铁”的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

  为严防“灯下黑”和回答“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江西省纪委、11个设区市纪委、41个县(市、区)纪委分别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其他县(市、区)纪委也明确了这项工作的主抓领导和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据介绍,江西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对象不仅有干部,还包括聘用人员、借调(挂职锻炼)人员和普通职工,实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同时,省纪委明确要求各级纪委书记、各派驻机构和机关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层层传导压力,履行“一岗双责”。

  江西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查处少数害群之马,确保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纯洁。依据《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办法》,对有关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分析研判,坚决做到不护短、不遮丑,不搞内外有别。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该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系统内干部210人,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4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7人,给予组织处理3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6人。

  与此同时,该省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内部监督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力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用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言行举止。

  纪委最大的权力莫过于纪律审查权,问题也最容易出在这上面。如何确保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力不被滥用?江西省纪委机关不断规范内控机制,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处理、涉案款物管理等流程,建立执纪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重要节假日对有执纪审查对象的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不打招呼的突击检查等,坚决杜绝泄露工作秘密,严防办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

  此外,通过创新组织制度强化自我监督,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有权不可任性”。江西省纪委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委厅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程序的意见(试行)》《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试行)》《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基层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等。“这些制度既确保监督权力不被滥用,也有效保护了纪检监察干部。”江西省纪委干部监督室主任张明说。

  该省既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内”的监督,又强化对“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既加强对守法情况的监督,又强化对遵纪情况的监督;既加强对工作作风的监督,又强化对生活作风的监督;既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监督,又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监督。“比如前不久印发的《委厅领导请(休)假和外出报备程序》,其中就规定,委厅领导请(休)假,经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审批;委厅领导因公出差、出访等有计划外出离开南昌的,一般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报备,并通知省纪委办公厅。”江西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纪委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只有把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螺丝一圈一圈地拧紧,才能真正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孙新阳说,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字当头,发挥表率作用。(作者 李伟 刊发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2月26日2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