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与人合伙开桑拿招嫖 因犯组织卖淫罪终审获刑8年

19.03.2015  13:11

省城一男子邵某身为人民警察却知法犯法,在利益的驱使下暗地里干起了组织卖淫的勾当。西湖区法院一审以邵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其有期徒刑8年。因不服判决,邵某提起上诉。

3月18日,记者获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一民警牵头与人合伙开桑拿招嫖

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邵某被捕前系南昌市公安局一名民警。2013年7月15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邵某牵头,与邹某、包某、吴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投资,承租了位于南昌市丁公路的华悦大酒店三楼和四楼开设芬兰浴桑拿中心,并招募30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嫖资中提成。同时还招募了肖某负责芬兰浴的日常事务管理及服务生管理,邓某负责收银工作,管理卖淫女,为业务经理、服务生发放提成和工资;招募陶某为芬兰浴安保人员,负责看护场子;张某芳为前台收银人员。

2013年5月27日零时许,南昌市特警支队对华悦大酒店三楼和四楼芬兰浴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肖某、邓某、陶某等人,同时还现场抓获13对卖淫嫖娼人员,并当场缴获2013年5月26日的收银计费单。

而后,警方根据审讯获得线索,将犯罪团伙主要成员邵某等人全部抓捕归案。2014年1月13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邵某、肖某、邓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陶某等5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邵某犯组织卖淫罪终审获刑8年

而后,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4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肖某、邓某等7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邵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肖某、邓某等人分别获刑1年至4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判决后,邵某等3人认为量刑过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检察机关也提出抗诉称,原审被告人肖某、邓某在卖淫组织中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不是帮助行为,应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罚。

2015年1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宣判,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规定,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龚汉斌  张涛)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