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细化节能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

11.12.2014  17:47

   申报为国家级节能示范点将一次性奖励60万元

  记者昨日获悉,《南昌市节能专项资金(发改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办法》规定,县区(开发区、新区)若申报为国家级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示范点,我市将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据了解,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在我市实施的具有节能带动和示范效应的建筑、交通、农业、公共机构等社会领域节能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以及开展市级节能评估审查、推动全市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能源审计、宣传培训、节能表彰奖励、重大节能课题研究、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管理、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等工作支出。

  县区(开发区、新区)开展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等示范试点工作奖励标准为:对申报为省级示范试点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为国家级示范试点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市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建筑的项目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星级建筑的项目单位,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记者 万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