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法院判处首例非法采矿案

04.12.2013  10:41

  近日,南昌经开区法院判处首例非法采矿案。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犯罪工具,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2013年2月27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取得采矿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采挖器械对南昌经开区青岚水库西侧山体进行非法开挖,加工成碎石后出售获利,给国家的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基于此经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万长全 万俊华 记者 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