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结婚”13年 诉诸法律竟被告知过了诉讼时限

26.03.2014  15:52

  近日,乐安县牛田镇现年52岁的曾光福向本栏目反映,2001年他的同居女友通过关系,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证。在2012年一次争吵后,女友起诉离婚,他才知道自己“被结婚”了,于是告上法庭,可几经周折,至今仍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突然收到“诉离”通知

  3月4日,记者联系上曾光福。他向记者反映,2001年3月,经人介绍,他与同县女子陈某相识。因两人都离过婚且有小孩,同病相怜,两周后便一起居住生活。相处十余年,两人的感情并不稳定,没有提及结婚的事。

  2012年6月18日,曾光福突然接到乐安县人民法院电话,通知他被起诉离婚,他这才知道,自己竟然已经与陈某“结婚”了。

  “结婚证”的来龙去脉

  法院传单显示,曾光福与陈某是1999年12月10日在乐安县牛田镇民政所登记“结婚”的,其实那时他与陈某还未曾谋面。

  现在,牛田镇民政所已经于数年前并入牛田镇社会综合服务中心。在那里他查阅了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档案里没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而且“领证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一栏为空白,登记照片是用他与陈某在影楼拍的艺术照。更滑稽的是,婚姻登记《审查处理结果》出具的时间是1999年12月10日,而二人《婚姻状况证明》出具的时间分别是次年的2月和3月。

  我国《婚姻法》有明文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曾光福未曾到场的情况下,他的结婚证是怎么办下来的呢?

  结婚证上的经办人署名是郑三仔——时任牛田镇民政所所长,曾光福经过一番周折之后才见到他。郑三仔告诉曾光福,结婚证是陈某的哥哥陈凤根(时任牛田镇财政所所长)委托其办理的。曾光福回忆,郑三仔曾在法庭上说:“我是民政所所长,他(陈凤根)是财政所所长,我们民政部门常向他们要钱,他让我办个结婚证我不会不办。

  据悉,乐安县政府2000年14号文件要求,乐安县各乡镇从2000年5月6日起不再办理婚姻登记,该业务改为由乐安县民政局办理。因此,郑三仔在操作时便将办理时间由2001年3月改为1999年12月10日。

  女方为何要偷偷地办结婚证?根据一份郑三仔2012年手写的情况说明,因为陈某是农业户口,她私办结婚证并更改结婚日期后可享受“农转非”的政策待遇。记者曾试图采访陈某,但陈某两年前已经更换手机号,无法取得联系。3月5日,记者拨通了郑三仔的电话,但他听到是采访曾光福的事情,便立即挂断。

  翻来覆去的判决

  曾光福曾将情况反映给乐安县民政局,要求撤销结婚证。该局回应称,他们无权撤销,建议他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9月,曾光福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乐安县牛田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原牛田镇民政所并入该中心),并请求法院判定结婚证无效。该院以超过5年的婚姻登记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院认定,2004年2月19日,陈某的户口因夫妻关系投靠到曾光福的户口簿上,曾光福即应当知道结婚证的存在,而不是2012年曾光福被起诉时。尽管曾光福曾向法庭陈述,此事他并不知情,是陈某在他上班时间私自办理的,但仍被驳回。

  随后,曾光福上诉至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抚州中院裁定,原审法院认定曾光福“应当知道结婚证的存在”证据效力不充分,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并同意原告发回继续审理的请求。

  2013年5月17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定,陈某提供的户口簿等证据无法证明曾光福知道结婚证的存在,对结婚证予以撤销。

  数日后,女方不服,向抚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在此次审查中,抚州中院认为,曾光福将牛田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作为被告是错误的,牛田镇人民政府才是适格被告,遂根据《解释》,再次撤销乐安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2013年10月,曾光福依抚州市集中审理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裁定书中,临川区法院裁定,曾光福虽然诉请属于“公民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但适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从2001年颁发结婚证之日起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5年。并于去年11月5日,该院驳回曾光福的起诉。

  曾光福不解,再次上诉至抚州中院。这一次抚州中院裁定,维持临川区法院的判决。

  “我的结婚证谁作主?

  “难道假的东西会因时间久远而变成真的?”对这一结果,曾光福表示难以理解。

  今年2月27日,曾光福已经向抚州中院递交了申诉书,申请再审,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而3月21日,他的“离婚”官司已经正式开庭。“昨天偷偷与我结婚,今天又要逼我应诉离婚。”曾光福无奈地表白自己的遭遇。

  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樊翔认为,从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一、二审法院以过了5年最长追诉时效,裁定驳回起诉并没有问题。但是基于行政诉讼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案判决不甚妥当。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存在时效问题。法院如适用《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判决牛田镇民政所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将更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司法为民。

  他建议曾光福,除申请再审,还可向抚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另据了解,郑三仔仍在正常上班,而陈某的哥哥陈凤根已经退休,二人均未因此事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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