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管理办法

13.01.2016  10:54

  为适应投资统计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近日,江西省统计局制定印发了《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统字〔2016〕2号),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的新增、变更和退出管理。

 

  《办法》明确,全省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新增、变更和退出均需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省市两级统计局部门依据权限进行逐级审核或审批,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纳入统计范围。其中,500-5000万元项目由设区市局负责审批,省局定期进行抽查和考核;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统计机构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最终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办法》要求,各地要严格按投资统计制度界定固定资产投资,并逐一列出了八类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的情况;同一项目不得以不同项目名称出现、同一项目不得在不同时期重复报送、项目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之间不得重复报送;要严格执行一个批文、一个项目,不允许项目打捆上报。

 

  《办法》对项目新增、变更和退出所需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项目申报的流程、方式及时间,界定了省市县三级统计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各地、各有关单位更好地掌握投资统计制度,更规范地申报投资项目,有利于夯实投资统计基础,保障投资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