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定格的形态,未定格的走向

22.04.2014  14:17

漫画

网络音乐正在逐步取代唱片公司等传统行业主体,走到音乐传播前端,甚至改变整个音乐产业业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三十三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在2012—2013年对各类网络的应用中,网络音乐以73.4%的使用率继续保持第四大网络应用类型的地位,仅排在即时通信、网络新闻和搜索引擎之后,用户规模达4.5亿。手机网络音乐在移动终端应用中的排名与此相同。近几年来,网络音乐一直稳居互联网娱乐性应用之首。

应该说,网络音乐无论其属性特征、发展状况、体量规模,还是它对广大网民的互联网生活形成的人文影响,都悄然将这一独特网络文化形态做了定格。从2003年开始,多家互联网公司陆续以不同形式进入音乐市场,经过网络环境的10年变迁,网络音乐发展已经进入相对稳定的平台期。百度、腾讯等网站因其强大的用户资源,获得了网络音乐传播渠道的强势话语权,酷狗、酷我、虾米等网站也或因专业软件支持或因特色音乐服务赢得了众多网民的追捧。它们逐步取代了唱片公司等传统行业主体,走到音乐传播前端,直接搭建服务公众的平台,甚至改变着整个音乐产业业态。现在我们已经看到,高品质的音乐内容越来越多地被呈现,个性化的服务体验源源不断地被提供,广大网民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取大量丰富的优质音乐资源。

相对于网络视频、网络文学、网游等其他网络文化形态而言,网络音乐能取得这样的地位多少出乎意料。简单梳理一下网络音乐发展脉络不难发现,互联网应用进入网民生活之初,就将音乐带了进来,同时也将互联网的功能更多定位在传播上,并根据数字技术进步的程度,不断实现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的革新。网络音乐,一面是网络,一面是音乐(当然,我们现在能看到的更多的是歌曲和歌曲相关的内容),音乐的数字化形态和传播方式并没有改变它的任何文化属性。网络音乐的诸多特性如即时性、开放性、交互性、共享性等等也都基于网络特征,作为传播内容的音乐本体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贝多芬的经典音乐数字化并在网络上传播,它便成为网络音乐的一部分。《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等贴有“网络歌曲”标签的作品,其自身与别的歌曲也并无质的区别。与网络视频中网络与视频的隐约游离、网络文学中网络与文学的彼此渗透、网游中网络与游戏的互相依赖这些特征相比,网络音乐的内容、载体、传播方式的功能定位是清晰的、相对独立的,这些功能都在独立发展的同时,推动着网络音乐整体上的不断壮大。

但网络音乐发展不是一步到位的。在其迅猛发展的背后,尚有一系列至关重要的问题亟待解决。多年来,互联网的内容版权问题一直是内容提供者的痛,音乐产业也长期未能跳出恶性循环的轨迹。这几年随着公众版权意识的增强和版权法规制度的完善,盗版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各大门户网站音乐平台纷纷与传统唱片公司、音乐制作人或机构合作构建正版曲库,重新“拥抱”内容和版权。但是,整个互联网要完全解决盗版问题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同时,尽管国内互联网音乐平台一直没有停止对商业模式的探索,有的已经开始尝试会员收费、下载收费或流量分成等方式,但现阶段互联网运营中较为普遍的广告模式严重消减了我国网民的付费意识和习惯,绝大多数人不愿为网络音乐消费买单。网络音乐平台、唱片公司和音乐制作者均很难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获取相应的回报,极大地损伤了他们对音乐生产、传播的积极性,不利于网络音乐甚至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网络音乐产品的正版化进程、合理化商业模式的构建等问题,都是涉及社会观念革新、制度措施完善的全面系统性问题,一方面要培养网民的消费意识和习惯,一方面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整个行业也要尝试设定统一可行的规则,缺一不可。

除了电脑终端网络音乐发展积累的有益经验和日益形成的良好态势,面对移动互联网发展的迅猛势头,各种专业性更强、用户体验更好的移动终端应用不断给音乐传播插上新的翅膀。在网络音乐从业者的不断求索和探寻中,我们有理由相信网络音乐将迎来新一轮飞跃。(徐鹏飞 马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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