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记者监督社会,也该受到监督
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王铭泽所在的《中国特产报》被多次举报有违规行为,已在2013年4月停刊整顿。就在报社停刊整顿期间,王铭泽等人依然打着“舆论监督”的招牌,到处进行敲诈勒索。实际上,从2010年开始王铭泽等人就先后在陕西省各个县市作案40多起,涉案金额高达80多万元。
王铭泽敲诈的套路并无新意,先是找到一些基层政府,称要做反面报道,又声称,如果相关政府“买我一个版面,8万元,最低4万元”,就不做报道了,于是,钱一给、票一开,就坐车走人。案发后,王铭泽所在的《中国特产报》被吊销出版许可证,他本人也被吊销记者证,并被刑事拘留。可谓咎由自取!像王铭泽这样的新闻敲诈并不罕见,《中国经济时报》河南记者站副站长郗永丰,《西部时报》甘肃记者站站长马玉华、山西记者站站长田华等人的招数如出一辙。
诚如报道所称,这些新闻敲诈的案件都有一个特点,就是以“监督”和“曝光”为筹码,专挑毛病,借用媒体采访报道的权利来获取利益。不仅敲诈的数额越来越大,手段和花样也越来越多。对此,中宣部、广电总局、国新办、公安部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专项整治行动。
尽管涉及新闻敲诈的记者毕竟是少数,但危害不容小觑。新闻敲诈,触犯法律,必须严厉打击。否则,不仅败坏整个新闻行业的生态,更会污染新闻记者的整体形象。记者,本应该“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如果蝇营狗苟,热衷于敲诈勒索,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又如何写出客观公正的报道?如果拖累了整个行业,新闻业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一些记者大搞新闻敲诈,以监督为名大行违法勾当,本质上是把监督权当成了可变现的工具。媒体有权利行使监督权,但是如果把敲诈视为监督,就背离了监督的本义,与监督背道而驰,属于赤裸裸的违法。按照“两高”去年的司法解释,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身份敲诈勒索规定数额的50%(1000~2500元以上),认定为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换言之,记者敲诈千元即可入刑。那些再试图敲诈的记者可得掂量掂量了。
防治记者敲诈,还应该监管记者所在的媒体。据中国记协党组书记翟惠生表示,有些媒体列出一个名单,今年要搞哪几个,明年搞哪几个,很多的新闻敲诈,大部分是捕风捉影。有这样丧失底线、毫无法律敬畏的媒体,就必然有视敲诈为能事的记者。媒体靠记者敲诈的不义之财生存,而记者通过提成致富,这种异化的生财之道必须叫停!
此外,一些地方、单位和企业选择“破财免灾”,也给记者敲诈提供了“机会”。身正不怕影子斜,遭遇记者敲诈,相关企业不必选择息事宁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前不久,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公布了某证券类报纸两名记者敲诈勒索案。相关记者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事实,妄图通过威胁敲诈获得不义之财,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龙岗检察院指出,各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约束,涉案单位或公民对于敲诈勒索行为亦坚决不可妥协,同时也要管好自身,不做违法违纪的事,让敲诈勒索之人之事无所遁形。显然,被敲诈方一方面应该毫不犹豫地举报涉嫌敲诈的记者,另一方面也应该洁身自好,不留把柄。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记者有监督社会之责,更应该严格自律,筑牢法律底线,恪守职业操守。媒体监督社会,也要受到监督。只有时刻念着职业道德的紧箍咒,对照法律法规的试金石,才能大浪淘沙、去伪存真,才能维护社会良知的底线,保护社会秩序的根本。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记协、全国三教办多次强调强化行业自律,加大对新闻敲诈等问题的整治力度。记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监督、准确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绝不搞以舆论监督为名的敲诈,这是最起码的底线,丝毫不能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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