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萧:罚款“杀人”凸现“以罚代管”执法弊端

02.12.2013  12:45

  11月14日,在河南永城,一辆大货车被运政、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司机称在出示了月票(每月给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3000元)后,路政部门仍要罚款,女车主求情未果,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现在仍在医院抢救。接受记者采访时,执法人员称是正常执法,不清楚女车主是否喝药。(12月1日《京华时报》)

  一边是超载现象屡禁不绝,一边是罚款金额水涨船高,司机在出示月票和年票后仍然要缴纳罚款,表面上是路政部门严格执法,实际上却存在公权滥用之嫌。据记者调查,治超队伍经费依靠罚款,罚款过重让车主不堪重负,喝农药自杀的极端行为,既是车主用生命对路政执法的反抗,也折射出当前执法中“以罚代管”的弊端,是时候对这一模式进行破除了!

  就全国范围内而言,治超治标不治本是个不争的事实,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缘于长期形成的“以罚代管”。按照治超的初衷,车辆超载原本不能通行,但现实中许多地方罚款后即可上路,一些地方甚至懒于每次收罚款,干脆用罚款包干的方式分阶段性集中收取,这就是不断被媒体曝光的“超载月票”。比如河北永年县和邯郸县,“月票”被货车司机称为“买路费”,永年县的路政、运管和治超站打包价为3200元,邯郸县价格是1550元。河南淮滨县“月票”高达为5200元,该县治超办每月罚款收入多达千万元之巨。“以罚代管”带来的负效应不言自喻,逐渐成为所有超载司机的“法宝”,这样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养护路桥需要大笔费用由财政支出,另一方面巨额超载罚款却成了治超部门的福利,两相对比之下,养护路桥的投入如同无底洞,损害的终究还是公众利益。

  除了路政部门外,涉及治超的还有交警、运政、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由于政出多门、各部门虽都有法可依,但处罚标准、金额不一,路政罚款后运政、交警等部门接着上,作为靠运输吃饭的车主来说如何抵挡得住?况且,“以罚代管”的执法语境下,一些部门难免将罚款视作创收的渠道,“执法经济”自然不可避免出现。

  就治超本身而言,应该遵循的原则是拒绝超载,而不是罚款后放行,如果坚守这条底线,将超载车辆一律禁止通行定为“铁规”,在这样的前提下,又何来因罚款而产生的各种执法乱象?当然,破除“以罚代管”还需完善配套制度,比如最大限度为司机减负,降低各种路桥费、通行费以及出行成本,让司机尝到不需要超载也能赢利的甜头,还有谁愿意超载行驶?举一反三,这些对于诸如治理违建、消防安全等其他行业执法中的“以罚代管”现象同样具有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