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栽赃”死刑犯也是“冤假错案”
湖南嘉禾县一死刑犯李金标,在侦查阶段被嘉禾公安局查明涉嫌犯下15起案件,但湖南省高院最终仅认定两起案件成立,李金标一直否认其他案件是自己所为。律师认为,被认定的案件直线减少“太过蹊跷”,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还存在警方将无法侦破的无头案“安”在李金标头上的可能性。(5月12日《新京报》)
警方侦查阶段,认定李金标共涉嫌犯下15起案件;而检察院在公诉阶段,仅起诉了其中6起案件;紧接着,郴州中级法院一审“只认定了5起犯罪事实”;最终,湖南省高院在二审过程中,只认定了两起案件……如此从侦查到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被认定案件直线减少的过程,无疑确实“太过蹊跷”,显得“迷雾重重”。
很明显,李金标被认定的案件之所以会“直线减少”,根本原因只能是,以这些案件指控审判李金标,事实上缺乏真正确实、充分的可靠证据。这正如湖南省高院指出的,“其他3起案件均系主要依据李金标的口供做出,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李金标实施了上述犯罪”。而依据《刑诉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种背景下,当地警方依然坚持将大量“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李金标实施了上述犯罪”的案件,强行“安”在李金标头上,不仅可能涉嫌非法的“刑讯逼供”,而且还可能涉嫌通过“栽赃陷害”、“徇私枉法”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因为依据《刑法》,“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从现有信息来看,与此前人们熟悉的“冤枉好人”的冤假错案相比,上述李金标案确实存在一个明显不同,即李金标并非完全无辜地被冤者。因为15起案件中,确有两起案件是李金标所为,不仅有其口供,也有DNA这样很强有力的证据,并且他也已被据此判处死刑。
但是,李金标在两起案件中的有罪和死刑犯身份,显然又不能成为他可以被栽赃其他案件的理由和借口。否则,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便强行将其他案件“安”在李金标头上,让其承担本不该承担的罪名,不仅有违“刑责自负”法律原则,势必也会制造大量冤假错案——不仅会让李金标为此蒙冤,更会让真凶得以漏网。
因此,这类让死刑犯顶缸式的“冤假错案”,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相比,实际上并无本质区别,其严重危害也不会更加轻微,所以,同样不可容忍姑息,而必须“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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