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旬老人两次被弃楼道 子女称因其未尽抚养义务

12.12.2013  11:39

老人被遗弃在楼道里。

12月9日,一位90多岁老人被发现遗弃在宜宾市城区石坝街一居民家门口,身上只裹着一床烂棉絮,这已是老人第二次被弃在楼道里。知情者称,老人今年92岁,有1子2女,其子女因赡养问题谈不拢,两次将老人抬到楼道里。通过社区出面协调,老人目前已经被送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被弃:赡养谈不拢 九旬老人两次被弃

12月10日晚上8点,宜宾气温只有10℃左右。在宜宾市翠屏区石坝街65号一单元二楼6号门口,一位老人躺在地上一直喊“”。目击者称,老人当时头朝着门口,身上盖着一床很薄的被子,身下垫着一块烂棉絮,双脚露在外面,旁边放着两袋衣物。老人称自己右腿已经摔断了,不能行走。

据了解,老人名叫尹帮定,今年92岁,贵州桐梓县人,原来在小女儿张丽芳家中生活,今年6月摔断了腿。事后,张丽芳便与大哥张光第和二姐张丽玲商议赡养事宜,一直没有结果。本月6日下午6点左右,张光第和张丽芳带着老人到张丽玲家商讨赡养问题,因对方不在,两人将老人抬到她家门口,然后离去。

当日,宜宾市翠屏区北城街道长春社区了解到情况后,由社区出钱1000元,安排老人、张光第和张丽芳暂住招待所,还拿出300元让他们照顾好老人。同时,社区让两人写下了承诺书,并保证在没有找到张丽玲之前,不得遗弃老人。“本月9日,他们就又将老人抬回了先前的楼道。”社区负责人介绍。

把老人抬过来,不管不顾,太没有道理了。无论是什么原因,都应该照顾好老人。”周围的居民纷纷谴责老人的儿女。

子女:未尽抚养义务 不能赡养老人

据张光第介绍,自己12岁时,老人与其父离婚,带着二女儿远嫁贵州,并将三女儿张丽芳送了人。他称自己家里很困难,没有办法照顾老人。“1992年至2012年,我一直赡养我母亲,但她和我妻儿关系并不好。”张光第说。去年,母亲主动提出去老二家,不过她们的关系也不好,“最后她将我和二妹告上了法院,指责我们不赡养她。

张光第称,老人的一日三餐他们会送过来,也会定期为她换洗衣服,但不能将老人接回家,因为老人没有对他们尽到抚养的义务,因此不能赡养。而老人47岁的小女儿张丽芳也表示,自己无固定收入,也不能赡养老人,且老人没有对她尽到抚养义务。

最新进展

老人被送进医院 二女儿一直未露面

9日晚间,张光第和张丽芳将老人抬回楼道后,便离开了现场。长春社区了解到情况后,立即电话联系二人,让他们前来照顾老人,但二人没有来。与此同时,社区积极联系老人的二女儿张丽玲,但一直未能联系上。当晚,老人在楼道里躺了一晚上。10日,张光第和张丽芳给老人送了中饭和晚饭。

10日晚间,周边居民拨打110报警,翠屏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老人送到了附近的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据医院医护人员介绍,老人被送到医院时右腿骨折,且全身多处溃烂。昨日下午,张光第和张丽芳赶到了医院,但他们称自己没有钱缴纳医药费。在整个过程中,老人二女儿张丽玲一直未露面,记者也联系不上。面对面“没有不赡养和遗弃,只是想找到老二后商量解决

对于这种情况,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昨日面对面采访了当事人张光第和张丽芳:

记者:你们为什么要把老人放在楼道里?这么冷的天,不怕老人被冻着吗?

张光第(激动地说):我们也没有办法,因为一直联系不到老二。但我们不是遗弃老人,每天都要去照顾她,给她送换洗衣服。

记者:你们为什么不赡养老人?张光第、张丽芳:我们没有不赡养,也没有遗弃,只是想找到老二后商量解决。

记者:你们可以将她送敬老院吗?张光第:不可能,我只有2000多元退休工资,我没钱。我儿子孙子跟她更没有关系。

张丽芳:不可能,我自己的生活都没得保障。律师说法老人儿子和二女儿有赡养义务

四川省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及军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虽然老人离婚,法院判决其大儿子张光第由其父亲抚养,但并不能消除其与老人的母子关系,故其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二女儿张丽玲同样也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由于三女儿张丽芳从小被送人,按照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相关规定,三女儿张丽芳不具有赡养的义务。”蒋及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