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丧偶老人有再婚愿望:易受子女干涉 财产纠纷多

09.09.2015  22:13

山西省阳曲县西凌井乡敬老院两位老人收获爱情。   邓寅明摄(资料图片)

  一大早,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养老院,郭大爷和李大妈手牵手,边走边聊,有说有笑。平常,喝茶、遛弯、看电视甚至吃住,他们都在一起。不过,这对外人眼中温馨幸福的“老两口”,其实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在双方子女眼中,他们也不过是相互陪伴的“大爷”和“大妈”。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丧偶老人占老年人口的27%左右,约为4748万。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愿望,其中进行婚姻登记的不足一成,他们中的一部分人选择“隐婚”——不登记,却像夫妻一样生活。

  “少年夫妻老来伴”,年老有“”被视为晚年幸福的基础。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丧偶或离异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对于他们来说,是继续一个人的孤独旅程,还是勇敢牵起另一双手,或者是作为妥协选择“隐婚”,关乎晚年幸福。

  ①易受子女干涉

  法律: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最美不过夕阳红”,然而现实中老年人婚姻却往往需要面对观念的转变、子女的阻挠和舆论的压力。对大多数丧偶、离异老人来说,婚姻自由的实现并不容易。

  湖北武汉的蒋大伯退休前是一家国企的领导。3年前,相依为命的老伴突然病逝,蒋大伯像塌了天似的,一个人守着空荡荡的大屋子,孤单寂寞,头发也白了,身体大不如前。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另一名丧偶的退休女士,相处两个月后,两人觉得甚是投缘,便开始谈婚论嫁。不料,这门亲事却遭到子女的一致反对,理由是蒋大伯是有孙子的人了,再婚会让人笑话;而且蒋大伯有三儿两女,养老送终有保障,何必再婚?三个儿子甚至直接闹到蒋大伯家里去,当着那位女士的面对蒋大伯出言不逊:“人家比你年轻了十几岁,家里又没钱,跟你好肯定是贪图咱们家的房子和钱。”蒋大伯对此既生气又无奈,“难道老人就不该有婚姻的自由和幸福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告诉记者,“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根本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任何人,老年人当然也包括在内。”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而对于子女因为财产问题阻碍老年人再婚的情况,黎建飞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老年人的财产自由都是老年人自身的权利,与子女无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与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高、财产分割复杂等没有必然联系,婚后会产生的麻烦不能成为限制老年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理由。“子女以财产有可能流失、有可能被他人分割为理由而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或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干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伦理上也是不孝顺的。

  除了子女的干涉,还有出于对财产、舆论、情感等方面的顾虑。因此,“隐婚”成了许多老年人时髦又无奈的选择。对此,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教授表示理解。在她看来,老年人再婚的根本意义不在于婚恋,而在于养老。“两个老人在一起主要就是想找个伴儿,生活上可以相互照应,可能并没有多深的感情基础,也不想和子女闹僵,这是他自己的选择,法律不能干涉,其他人也不能干涉。”但从法律的角度讲,老人“隐婚”得不到法律保护,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财产关系难以清算。因此稳妥的做法还是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婚姻关系。

   ②涉及财产的纠纷多

  法律:在遗嘱中,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本人部分的处分仍然有效

  最近,江西的梁女士有点郁闷。几年前她母亲病逝后,父亲一直没有再婚,如今父亲年纪越来越大,自己又常年在外不能照顾父亲,她想给父亲找个伴,父亲也同意。但是相了几次亲,都因为牵扯到一些现实因素没有成。“有的老太太说愿意跟我爸结婚,但要我爸把一半房产转到她名下,有的甚至直接明码标价婚前就要给她一笔钱,这样的婚姻简直就是一场交易。”梁女士说。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梅生认为,在影响再婚和离婚的因素中,财产问题是重要因素。“虽然从表面来看,老人再婚的最大障碍似乎来自子女的态度。但究其根本,子女的反对绝大部分来源于对财产的担心。”因为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不管是不是原配,只要形成夫妻关系,一方死后,另一方也有权继承其财产。这样一来,死去一方的子女就有可能失去所有本应属于自己的遗产。

  由于老年人再婚时双方一般都有子女,所以遇到财产纠纷时往往难以厘清,无论是身处其中的老人或是其子女,经常陷入一些法律误区。比如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两位老人再婚前各有子女,男方生前就留下遗嘱,说死后要将其所有财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女方却不买账,认为男方的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男方婚前、婚后财产。

  其实,双方的认识都存在偏差。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在遗嘱中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本人部分的处分仍然有效。

  采访过程中,大部分人认为,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已经成为解决老人再婚障碍的关键。对此,法律人士提出了几点建议:老年人结婚时最好能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老年人选择晚年再婚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及各自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在自己死亡后,均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均不继承对方财产等。

  ③子女缺乏情感认同

  法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60岁以上老年人再婚率不断提高,而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的比率近年来也呈上升趋势,且幅度较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曾针对“老年人再婚”进行过调研,发现“老年人再婚”呈现出离婚多、和好少、婚龄短等特点。

  再婚老人的离婚,很多与双方子女有直接关系,除了财产原因外,子女情感上的排斥也是主要原因。再婚老人绝大多数都有子女,重组家庭改变了原有的家庭结构,不论是老两口单独生活还是和一方子女共同生活,常常产生新的矛盾。有的再婚老人虽与一方子女共同生活,但被视为外人,不堪冷遇或虐待,不得已再次离婚。也有一些子女对老人再婚干预阻挠;有的不愿与继父或继母相处,更不愿意伺候继父继母。

  福建泉州的陈大爷和叶婆婆的“黄昏恋”,就被双方子女冷漠的情感撑开了裂痕。陈大爷婚前有三儿一女,叶婆婆也有两个女儿。三年前两人说服了很多亲友之后终于登记结婚,本以为从此有伴儿了,可以安度晚年了,但两人发觉,跟彼此的子女都有很强的陌生感。两人被送到养老院后,这种疏离感更强。叶婆婆说,有时陈大爷的子女来养老院看他,连吃顿饭都不请她一起去。和陈大爷结婚三年来从来没人叫过她一声“”。有一次叶婆婆中风住院,3万多元医疗费里有一半是陈大爷拿自己的积蓄垫付的。出院后,陈大爷的三个儿子居然向叶婆婆要回陈大爷出的那部分医疗费,叶婆婆的两个女儿觉得叶婆婆嫁到陈家了就坚决不退,双方越闹越僵。子女的冷漠态度让两位老人对这段原本来之不易的姻缘心寒不已,一个月后,两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黎建飞认为,尽管在法律上只规定子女对自己的老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如婚姻法第三十条就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而没有要求子女对父母再婚配偶也要尽赡养义务。但是从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的角度而言,子女仍应给予老人更多的情感认同和精神关爱。因为对老年人来说,比起那一纸婚书,情感上的认同带给他们的幸福感与满足感往往更加具体、真实。

  (林海彬参与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