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猴艺人牡丹江被判犯罪惹争议 疑选择性执法
河南新野县的4名猴戏艺人由于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时被刑事拘留,最终被判“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传承了两千多年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何突然“犯了罪”?针对是否报复性执法等涉案焦点,相关办案人员给予了回应。历经此次刑罚打击,“新野猴戏”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的生存处境引发关注。
■事件
4名猴戏艺人被判有罪
据4名耍猴艺人的辩护律师、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杨介绍,7月9日,4人携带自家繁殖饲养的6只猕猴,在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理由是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耍猴艺人并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宋杨说,8月9日,4人被刑拘30天后,警方向牡丹江宁安市东京城林区检察院提请批捕。8月13日,检方认为罪情较轻,不予批捕。随即,4人被警方主动取保候审。
不过,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9月4日,经该院审查,决定逮捕4人,并进行羁押。同日,东京城林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其非法运输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个人驯养的猕猴演出表演,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
律师认为只构成行政违规对此判例,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有驯养繁育证而无运输证,4人的行为充其量只构成行政违规,上升到刑罚,很不妥当。
宋杨认为,刑法第341条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应该是指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当中的运输,而不应该是合法拥有物权的动物的运输。没有运输证的确触犯行政法规,但并非收购、运输、出售野生保护动物所触犯的相关法律,“4个艺人最多就是罚款警告”。
4名猴戏艺人之一的鲍风山告诉记者,他们认可自己因为没有运输证而违反规定,也不打算就此上诉。但宋杨决定免费帮他们把官司打下去:“我们觉得这个案子不单是他们4个人的事,整个行业都面临着是不是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对他们这个行业的影响很大,介入这个案子,我们也是公益性的,也是打抱不平。”
■焦点
为何发生冲突之后才查处
据鲍风山说,事发之前,他们表演时,当地森林公安就曾前来处置,要求他们离开,但为了生计,他们并没有离开。在警方第二次前来处置时,他们与警方发生争执。按照鲍风山的说法,民警将他们及猕猴强行带走,“是觉得他们不听话,要好好教训教训”。
对此是否属于报复性、选择性执法的质疑,28日,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刑侦科科长陶磊受访时予以否认。他说,他们当时是根据群众的投诉,履行正常调查。
警方为何主动办取保候审
在检方不予批捕的决定下发后,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于8月14日,在没有家属申请的情况下,主动给4人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同时,警方表示,此前搜身扣押的现金中的6000元,需用来支付取保金。宋杨说,考虑到经济拮据,当时他们向警方申请了用人担保的方式,但被拒绝。
就此问题,陶磊解释说,“取保候审并非只有家属申请,警方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办理”,包括取保金,警方有权进行处置。
猴子被带走后死亡该不该赔
陶磊说,因缺乏专业技术,他们将6只猕猴寄养在一家动物园。
鲍风山说,法院宣判后,他们去要回猕猴时,发现一只已死亡。动物园方面和警方都说,这是自然死亡。
“这6只猴子到牡丹江表演时,精神都很不错,一般正常养着,咋都不会死!”鲍风山说,他们向动物园和警方讨要损失,但无人愿担责。
鲍风山说,这种会表演的猕猴,训练很麻烦,每只至少值1万元,他们把它们当家人一样看待。
就此,陶磊说,作为涉案物品,这些猴原本是要全部没收的,退给他们已经“属于人性化执法”。
■关注
非遗项目如何保护传承
河南新野猴戏已有两千多年历史,演出遍及全国,并到过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巡演,更被国务院正式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介绍,4人都有合法的饲养证,但是的确没有运输证,因为办理起来太麻烦。“耍猴人流动性非常大,今天在这,明天就可能去另一个地方,而办证需要当地林业厅向河南林业厅发函,通过了才能办理。”他介绍,当地的耍猴人去了很多地方表演,从来没有办理过运输证,也没遇到过被抓的情况。
河南省南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副站长张晓娟告诉记者,猕猴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运输过程受到严格控制,办理运输证要向县级相关部门申请,并逐级通过市级、省级进行审批。
对于繁琐的办证过程,张俊然说,当地相关部门表示可以将办理运输证的权限交给协会,简化办证程序。“虽然累点,但是我们也乐意啊,只要能继续表演,让老艺人将技艺传承下去就行。”但他表示,目前一切还在计划中。张晓娟也表示,要将运输证办理权限下放,十分困难。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既然猴戏被列为国家非物质遗产,就不应该还用地方、行政法规来限制它,这是与初衷不相符合的,中央到地方及相关部门要出台政策制度,来给予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