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视网评]“耍猴艺人”被刑拘 保护非遗从何淡起
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连日来,由4名河南省新野县的猴戏艺人被判刑带来的这一问题,引发全国媒体关注,坊间争议很大。历经此次刑罚打击,“新野猴戏”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处境更令人担忧。(9月29日《大河报》)
4名猴戏艺人被判定的“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首要是“珍贵野生动物”,其次是“非法运输”。猕猴虽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珍贵野生动物”之列,但作为耍猴艺人却是合法拥有,这不容辩驳,因为其“有驯养繁育证”。至于是否构成了“非法运输”就更值得探讨。据悉,近年来猕猴被列为国家二类保护动物后,新野猴戏艺人便改捕猴为养猴,继而又开始从家庭散养转为集中繁育驯养。
而耍猴艺人只要到异地表演,猴随人走,就面临所谓“非法运输”,因为耍猴艺人总不能牵着猴子“走”天下。按理说,谈到“运输”,就是以贩卖获利为根本目的,这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标志及特征。很显然,耍猴艺人并非卖猴,而是以耍猴展示一种技艺。在古时候,文化生活贫乏,敲锣打鼓的耍猴,当然会是老百姓娱乐的一种方式,也会是老百姓的文化大餐。
既然猴戏被列为国家非物质遗产,就不应该还用地方、行政法规来限制它,这是与初衷不相符合的,中央到地方及相关部门要出台政策制度,来给予配套。此外,这项两千多年前便开始的传统技艺,如今也遭到众人对其虐待动物的质疑。耍猴并没有虐待动物,鞭子打猴子都是假打,这些猴子是自己从小养大的,他们靠这个养家糊口,根本不舍得打。部分网友也认为,猴戏艺人通过训练和繁殖,也是对猕猴种群的一种保护。
新野猴戏距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据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官网介绍,该镇21个行政村,几乎每个村都有“猴戏”艺人,全镇每年外出耍“猴戏”的就有3600多人。早在2008年,新野猴戏已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可见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基层政府都从未认定耍猴艺人是犯罪分子。(史玉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