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连夜出政策救市: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暂免个税

12.09.2015  19:14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连夜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有媒体分析认为,差别化征收红利税后,价格低分红多的绩优蓝筹股将更受青睐,且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吸引更多长线机构投资者入市,优化市场的投资结构,利于市场的稳定。实行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对股市而言是一项利在长远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尤其是在市场长期萎靡不振的背景下,此举充分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的呵护之意。

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财税〔2014〕48号文,规定: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2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财税[2012]85号文,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