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9月施行 骑车打电话罚20元
在路上横冲直撞、与机动车抢道、闯红灯、随意变道……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乱象在南昌随处可见,饱受市民诟病。7月29日,记者从市人大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届时骑电动车打电话、闯红灯、逆行、不按道行驶、醉驾等都将受罚。同时交管部门将集中整治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全市电动车总数约140余万辆 交通违法行为频发
据介绍,电动车因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日益成为广大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全市电动自行车总数约140余万辆,其中未上牌电动车近100万辆,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其间还包含了55万辆超标电动车。
电动车保有量和交通流量的大幅攀升,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问题。 据交警介绍,电动车和摩托车具有轻巧、灵活、方便的特点,但它重心不稳,车速与汽车比较慢得多,遇到情况容易摔倒,有人把它的特点总结成十六个字:“小、散、多、快、抢、钻、猛、拐、急、躲、闪、歪、碰、刮、倒、摔”,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四个特点:逢友必并、逢闹必看、逢慢必超、逢物必绕。这些特点使非机动车在行车中表现散漫、自由、任意抢路、超车、猛拐现象,不仅非机动车本身易发生事故,而且对机动车、行人的交通安全也是一个很大的威胁。
据数据统计,仅2013年,南昌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6396起,死亡56人,受伤1841人,涉及电动自行车受伤、死亡人数分别占当年该市交通事故总数的57%、25%。
禁止在电动车上乱动手脚
据介绍,《条例》规定,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
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南昌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车;禁止在电动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禁止在电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车外形结构;禁止在电动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销售拼装改装电动车最高处3倍罚款
如果有人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车;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将由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新购电动车须30日内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需要补领登记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号牌。
办理登记上牌、补领或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需补领登记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停放场地
《条例》规定,电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电动车停放地点,由南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骑车打电话、逆行、闯红灯都会被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三十元罚款;
(二)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暂扣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罚款;
(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二十元罚款;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收缴牌证,并处五十元罚款;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八)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处二十元罚款;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
(十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处十元罚款。(记者 刘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