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原副县长黄云群犯贪污受贿罪获刑13年

25.07.2015  11:01

7月22日,记者获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芦溪县原副县长黄云群受贿、贪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云群利用其分别担任芦溪县宣风镇党委书记、芦溪县政府县长助理和芦溪县政府副县长职务的便利,共20次索取或收受王某甲、朱某甲、陈某丁等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1万余元,其中索要他人财物10万余元;另外,黄云群还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9次共侵吞国家财产31万余元。2013年10月18日,黄云群如实交代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纪款35万余元。

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云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91万余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或者骗取公共财物3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人黄云群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云群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经过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龚汉斌)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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