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疑英语等级考试与升学学位挂钩无法律依据
12.12.2013 12:50
本文来源: 江西新闻
英语等级考试与升学学位挂钩无法律依据
教育部答复是学校自主行为
就申请人近日提起的关于“英语四六级或学位英语考试、等级考试及其与学位、升学挂钩等法律依据”的信息公开申请,教育部今日(11日)作出答复,称有关学校将考试成绩与学位授予、升学等方面挂钩是学校自主行为,属于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便是上述申请的申请人,他今天(11日)向《法制日报》记者出示了教育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该答复书称,目前,我国设置高校英语教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等相关内容规定。
有关学位授予与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前者对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学术标准和专门技术标准分别进行了规定,后者明确了学位授予的程序和基本要求,均未将有关英语水平或等级考试与学位和升学挂钩。
同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上述条例及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并开展授予学位工作。此条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在不违反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与职责。有关学校将考试成绩与学位授予、升学等方面挂钩是学校自主行为,属于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
董正伟对此答复并不满意,他认为,教育部回避了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级考试等法律依据,回避了研究招生考试将英语单独划线的法律依据问题。
11月18日,董正伟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教育部提出了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记者 张维)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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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13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