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到期档案

14.11.2013  23: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章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的规定,经莲花县档案鉴定领导小组鉴定审核,莲花县档案馆从2013年11月 11日起向社会开放1961年县委办全宗到期档案 33卷 394 个条目和1982年至1983年县政府办全宗到期档案77卷1673个条目,公民和组织可持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等有效证件来莲花县档案馆查阅利用。

莲花县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