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市委原常委孙家群一审被判15年

24.07.2015  20:40

    新华社南昌7月24日专电(记者胡锦武、赖星)因受贿逾千万元,江西萍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孙家群近日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孙家群利用担任莲花县委书记、萍乡市委常委、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萍乡市委秘书长、萍乡市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项目审批、资金扶持、子女工作安排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31.796万元,与被告人何韬(其外甥)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家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何韬共同非法收受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判处何韬有期徒刑7年,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