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落实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税收政策

23.02.2016  08:44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分别就落实并完善相关领域税收政策提出具体要求。
  《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实施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新建租赁住房。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
  《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等领域。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统筹研究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