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50名省部高官落马 给“老虎”喂食的人定啥罪?

26.09.2014  23:30

  原标题:【聊政事儿】给“老虎”喂食的人定什么罪?

   【聊政事儿】给“老虎”喂食的人定什么罪?

  

  十八大以来,已有50名省部级以上高官落马。反腐成绩单不断刷新,老百姓对此拍手称快。但是, 有人问了,老是听到某某因贪污受贿而受惩罚,那些行贿人都怎么处理了?贪官固然可恶,但行贿者投其所好,难道不应该严惩吗?

  今天,党报评论君就和大家来聊聊有关行贿的事儿。

   一、行贿是罪,最高判无期

   毫不客气地说,行贿和受贿一样,既扰乱了社会秩序,又破坏了资源合理配置,是腐败横行的一个重要诱因。 对受贿零容忍,对行贿又怎能宽大处理!

  其实,针对行贿犯罪,我国刑法一直持明确的打击态度。刑法上贿赂罪至少包含了行贿与受贿两个罪名,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等规定对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着明确规定。轻则拘役,重则无期。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而轻行贿”比较普遍。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行贿犯罪占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占比,仅为14.1%。而民间对行贿行为时而憎恨、时而宽容的态度,无形中也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

  为什么会这样?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潜规则盛行, 行贿人往往被视为“无奈的弱者”而得到同情甚至包容,有些行贿行为也确实是“逼不得已”。 另一方面是,贪腐的证据难搜集, 司法机关往往会以从轻或免罪作为“交换”条件,使一些行贿者作为所谓“污点证人”被有意放过而非减轻处罚。

  但这样的境况,从十八大之后,正在悄然改变。

  201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与去年同比上升37.6%。7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再次强调,2014年下半年,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工作力度。

   严惩行贿和严治受贿,是并行不悖的两条反腐主线。 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牟利者任何时候都会想方设法钻制度的漏洞,不会放弃对官员进行“糖衣炮弹”的进攻。两手抓,两手硬,才有可能达到官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行贿者不敢行贿、不想行贿、不能行贿的最终目的。

  就在上个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称,新疆阿克苏地委委员蒙志鹏被开除党籍。与以往通报的案件不同,蒙志鹏的“严重违纪问题”是“向有关人员行贿”。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走向深入,对于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只会越来越大。 那些企图靠行贿后主动交代、提供线索,以换取法律责任减轻的“投机者”们,不妨趁早断了行贿的念想。老实从商,清白为官,挣该挣的钱,别干不能做的事,这人生才能过得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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