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出任阿里巴巴独立董事

18.06.2014  11:16
香港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出任阿里巴巴独立董事 - 上饶之窗
来源: www.srzc.com

董建华。CFP供图

  “我乐于接受阿里巴巴集团的邀请,出任该集团的独立董事。我认同阿里巴巴集团致力协助小企业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发挥所长,拓展业务的宗旨,我亦认同该集团以持续发展为经营宗旨,而非寻求短线利益。”——— 董建华

  南都讯 即将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集团,前日终于揭开董事会成员的神秘面纱。集团主席兼创办人马云邀请中央领导人级别的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这也是董建华2005年离开特区政府后首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发声明认同阿里业务宗旨

  阿里巴巴前日更新招股书资料,首度披露董事局成员阵容。阿里巴巴有9名董事,当中有4名是非执行董事,除现年77岁的董建华外,还有雅虎创办人杨致远、高盛前副主席埃文斯、摩托罗拉副总裁郭德明。

  对于出任阿里巴巴独立董事,董建华通过公关公司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我乐于接受阿里巴巴集团的邀请,出任该集团的独立董事。我认同阿里巴巴集团致力协助小企业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发挥所长,拓展业务的宗旨,我亦认同该集团以持续发展为经营宗旨,而非寻求短线利益。由于该公司正准备申请在美国上市,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规则,在这期间不容我多作评论。”

  据了解,董建华是中美交流基金会创会主席,经常利用自己在美国政商界人脉推动中美民间外交,可算是中国政府的美国通。阿里表示邀请董建华,是因其作为具经验及策略远见的商界及政界领袖,在建立及强化中美关系上作出成绩。

  董建华1997至2005年间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现为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出任特首之前,为家族企业东方海外掌舵,他卸任特首之后,并没有回到东方海外任职,家族公司仍然由其弟弟董建成主持大局。

   离任9年已超过港法律限制

  对于离任的行政长官重新参加工作,香港有着非常细致的法律条文,以避免存在利益冲突。

  早在2005年,港府已委任的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制定《前任行政长官离职后工作规限》。其中规定,每一位行政长官上任时,需签署一份要经过盖章的协议,承诺遵守离任后工作的相关规定,以防止离职后出现利益冲突。

  行政长官离职后三年内,须接受离职后工作规管。其中首年内,前任行政长官不得接受任何聘任工作(不论全职或兼职),在任何商业或专业机构出任董事或合伙人,或独资或与他人合资经营任何商业或专业服务;在随后两年内,前任行政长官在接受香港境内或境外聘任工作或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前,应先向前任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征询意见。

  在三年管制期内,前任行政长官不得受任何公司聘用或委任为董事。

  董建华于2005年3月份卸任香港特首,至今已过去9年有余,可见已远远超出3年限制。

   延伸阅读

   台湾公务员禁任私企独董

   违法者最高可判7年徒刑

  台湾地区关于公务人员出任独董的规范,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务人员任用法”。该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任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公务员利用权力、公款或公务上之秘密消息而图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处断,其他法令有特别处罚规定者,依其规定。其离职者,亦同。”公务员违反此项规定者,应先予撤职。

  台湾“刑法”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为: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它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万元以下罚金。

  由上可知,台湾公务员完全不可以出任私营企业的独董,违犯者可判处最高达7年的徒刑;兼任公营公司独董,也需依法进行。

  至于公务员离任或退休后出任独董,“公务人员任用法”的规定是:“公务员于其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

  限制仅在离职后的三年之内,超过三年后即不受此约束。三年内的限制,也以不“与其离职前五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