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女儿遭“怪蜀黍”猥亵 母亲勒索10万元“私了”

05.03.2015  11:12
原标题:疑女儿遭“怪蜀黍”猥亵 母亲勒索10万元“私了

东莞一名母亲阿萍(化名)因听说女儿被楼上“怪蜀黍”猥亵,遂与他人合伙将“怪蜀黍”施某拘禁殴打,并向其勒索10.5万元“私了”。施某随后报警,阿萍及其同伙被抓获,公安机关也对施某涉嫌猥亵儿童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将施某释放,并将阿萍及其同伙提起公诉。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两审均认定阿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案情:

母亲伙同他人教训“怪蜀黍

去年3月2日下午,阿萍接到女儿的电话,女儿说被楼上的叔叔即施某猥亵了。阿萍叫上韩某、史某等人,将施某约到市内某处,强行将其拉上一辆小轿车,载到一偏僻处殴打。

殴打过程中,韩某问施某“想报警还是想私了”,施某无奈答应“私了”,并商定赔偿10.5万元。施某称暂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于是双方商定先赔5.5万元,剩余款项由施某出具欠条。

其后,施某联系亲友,将4.1万元汇到韩某的银行账户,还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给韩某等人。当晚10时许,韩某等人将施某放走,扣下施某的一辆小轿车,要求施某将余款付清后再拿车。

施某报警,公安机关于去年3月3日将阿萍、韩某等人抓获,并在阿萍住处查获赃款1.2万元,发还给施某。韩某等人则退回赃款2.9万元给施某,并取得施某的谅解。

法院:

3人均犯敲诈勒索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阿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阿萍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韩某、史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阿萍等3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阿萍诉称,是韩某、史某自己去打施某的,她并没有指使他们殴打施某,也没有向施某要钱,是施某怕她去报警,自己说赔点钱作为补偿。韩某、史某则提出,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请求二审法院考虑施某过错等因素依法改判。

对于阿萍的上诉意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史某是因阿萍的事情去殴打施某的,并索取财物,阿萍与韩某、史某在本案中属于共同犯罪,应承担相应的罪责。因此对阿萍所提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韩某、史某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韩某、阿萍、史某敲诈勒索财物的意图明显,且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以及勒索得财物,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对韩某、史某的意见也同样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最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