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06.11.2013 16:06
本文来源: 水利厅
序号 | 许可项目 | 许可依据 | 许可条件 | 许可程序 | 许可期限 | 收费标准 | 提交材料目录 | 省厅主办处室 | 备注 |
1 | 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 1、水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4、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等)。 | 计划财务处 | |
2 | 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2、《江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 1、符合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并经相应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 1、受理申请; 2、审查材料; 3、下达审批意见。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 省 防办 | 限 蓄滞 洪区 |
3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 1、防洪规划保留区内; 2、建设项目不影响防洪安全;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并经相应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 1、受理申请 2、组织审查 3、提出审核意见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 省 防办 | 限五大河流干流和鄱阳湖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1、《水法》第三十八条 2、《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二十六条 | 1、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3、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 1、长江河段、其它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2、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 28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6、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 建管处 | 限五大河流干流和鄱阳湖 |
5 | 河道采砂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5、《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6、《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一)长江采砂: 1、符合采砂规划; 2、符合年度采砂总量控制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和功率要求; 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6、工程性采砂应有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二)内河及鄱阳湖: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6、无违法采砂记录; 7、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以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实施许可的,申请人取得可采区开采权后,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书;采取直接许可方式的,申请人直接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书; 2、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由省水利厅初审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3、长江干流其他河段经沿江县、市水利(务)局签署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4、鄱阳湖采砂由所在县、市水利(务)局签署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批。赣、抚、信、饶、修等省管河道采砂由省水利厅委托设区市水利(务)局审批。 | 长江采砂许可20天 内河及鄱阳湖采砂 许可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按《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执行 | 1、采砂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船舶证书(或作业预选证)复印件(3份); 4、工程性采砂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5、河道采砂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 6、以上复印件须同时交验原件。 | 政策法规处 | 限长江、鄱阳湖 |
6 | 权限内取水许可、取水权转让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第15号令);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 | 取水许可申请: 1、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有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3、取水工程已竣工验收; 4、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有第三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取水权转让申请: 1、已获得取水许可权并按期缴纳了水资源费的取水户; 2、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并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和取水限额内。 | 取水许可申请: 1、受理取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对取水申请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在5天内通知其补正。对于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取水申请,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审查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 4、颁发取水许可证书。 取水权转让申请: 1、受理取水权转让申请; 2、对取水权转让申请进行审查; 3、出具审批意见; 4、颁发取水许可证书。 | 30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水资源费按《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 取水许可申请: 1、取水许可申请报告; 2、取水许可申请表(一式五份);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意见; 5、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6、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取水权转让申请: 1、取水权转让申请报告; 2、转让方获得取水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3、取水权转让的协议(合同)。 | 水资源处 | |
7 |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 污口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1、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2、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 1、受理申请; 2、资料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 3、出具审核意见。 | 9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一式六份);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已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不再提交单独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水资源处 | 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和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执行 |
8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1、《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序、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 1、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 2、组织验收审查; 3、审批。 | 2个月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监理报告;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5、申请文件。 | 水保处 | 按照水利部5号令规定的权限执行 |
9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1、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符合环保有关要求。 | 1、 受理申请; 2、 组织专家审查; 3、 出具预审意见。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水资源处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规定执行 |
10 | 大中型水库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令第77号) | 1、经有关权威机构认定确为险坝;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新运行方案; 3、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过审查论证,并提出评价意见。 | 1、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对方案评价意见,进行审批。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申请报告; 2、安全鉴定书; 3、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方案和应急措施等; 4、专家审查意见。 | 建管处 | |
11 | 水库大坝竣工验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提出问题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工程竣工申请报告; 2、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工程建设大事记; 4、拟验工程清单; 5、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验收鉴定书(草稿); 7、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8、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10、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1、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12、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 建管处 | 限大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 |
12 | 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3、水利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3、能够独立完成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4、拥有能满足从事水量水质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 1、受理申请报告; 2、组织审查; 3、出具审查意见,并报水利部备案; 4、颁发资质证书。 | 20天 (专家评审和报水利部备案、制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 水资源处 | |
1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1、受理业主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 2、组织审查; 3、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文件。 | 9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项目业主单位要求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10份。 | 水资源处 | 按照取水许可权限执行 |
14 | 乙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 3、水利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3、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4、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 1、受理申请报告; 2、组织审查; 3、出具审查意见,并报水利部备案; 4、颁发资质证书。 | 20天 (专家评审和报水利部备案、制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水资源处 | |
15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17条;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1、经论证确需占用; 2、占用项目已批准立项; 3、采用有偿占用的,申请人的有偿占用方案合理可行,补偿资金落实; 4、采用等效替代的,等效替代工程已批准立项,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工程管理部门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资金、施工队伍已落实。 | 1、 占用单位提出申请; 2、 审查占用申请报告; 3、审查相关占用方案和文件资料; 4、审批。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申请书或申请报告; 2、占用项目的批准立项文件;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占用的水源及地点、占用量(包括处内各月占用的流量和水量等);占用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的地点、范围、面积、数量等; 4、占用的起始时间、期限及作业方式; 5、补偿的方式(有偿占用或等效替代)及资金落实、承诺情况。 | 农水处 | 按照农业灌溉、灌排工程管理权限 执行 |
16 | 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许可 |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等专项规划 |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2、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拟报批水工程或河道整治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文件; 5、需办理取水许可的,应附具水资源论证报告或取水许可的书面意见。 | 计划与财务处 | 限跨设区市边界河道范围 |
17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损害河道工程的作业活动许可 |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1、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 3、经有关专家组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对河道工程有防治补救措施。 | 1、长江河段、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其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2、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直接报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 6、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 建设与管理处 | 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
18 |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 许可 |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1、建设及其它活动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防洪安全;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3、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1、长江河段、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其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2、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直接报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 6、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 建设与管理处 | |
19 | 赣抚平原灌区超计划用水 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9条; 2、《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22条。 | 1、在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内取用水; 2、年度用水计划已经过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审核确定; 3、确需超计划用水的; 4、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 1、用水户在超计划用水前三个月向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书; 2、属地灌区管理机构初审; 3、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审批。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超计划用水申请书;(4份)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超计划用水控制管理方案;(4份) 4、超计划用水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复印件;(3份) 5、以上复印件须同时交验原件。 | 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 | |
20 | 围垦河道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7条。 | 1、确需围垦的。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围垦方案; 3、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1、长江河段、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其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2、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直接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政府批准。 3、其他河道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签署意见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 14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河道围垦申请书; 2、河道围垦论证方案; 3、河道围垦论证评审意见。 | 建设与管理处 | 省水利厅审查,省政府批准 |
21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审批内容:经技术评审并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 1、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组织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 3、审批。 | 10天 | 行政许可不收费 | 1、申请报告;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 水保处 | |
备注 | 行政许可需要听证、专家论证、评审、技术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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