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买的票丢了被要求补票 浙大学生因二次购票告铁路局

16.10.2015  10:21
原标题:实名买的票丢了被要求补票 浙大学生因二次购票告铁路局

  原标题:浙大学生因二次购票告铁路局

  据新华社电实名制买的火车票,不慎遗失后是否要重新买票呢?近日,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因“二次购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引发网民关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将于11月4日开庭审理。

  今年暑期,浙大大二学生陈绘衣参加了由校学生会组织的赴云南边远地区支教的活动。临行前,学校统一为学生们订购了从杭

  州东站发往昆明的K739次列车的车票。但在登车时,陈绘衣发现自己的车票不慎遗失。由于长途车票在开车后必须由列车员换票,无奈之下她只得向列车长求助。

  在出示了火车票购票短信、拍摄的纸质火车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证后,列车长还是坚持要求陈绘衣补票。“我只能又花钱补票并交了手续费,”陈绘衣说,“列车员拿着我的身份证在一个机器上一扫,机器就又吐出了一张红色车票。

  陈绘衣认为,铁路系统留有乘客的购票信息,因车票遗失而要求补办的做法并不合理。到昆明站后,陈绘衣试图退票,但遭到铁路工作人员的拒绝。

  “很多人都碰到过类似事件,但大多选择了吃‘哑巴亏’,因此类似事情一再出现。”陈绘衣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将昆明铁路局状告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并根据民诉法第58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浙大法学院大三学生秦晓砺为自己的代理人。昆明铁路局告诉记者,已收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将以积极的姿态进行处理。

  记者随后向12306客服热线反映情况,被热线工作人员告知,“车票是购票的唯一凭证”。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对此,浙江省消保委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韩志斌认为,在实名制购票背景下,“一次车程,两次购票”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浙江省消保委将全力支持消费者在碰到此类事件时的维权行动。

  据悉,此案11月4日将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