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表兄妹同居32年 诉请“离婚”获支持

15.11.2013  10:19
  宜丰县一对表兄妹同居生活32年后,因“情变”对簿公堂。13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卢某与被告熊某的同居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熊某系表兄妹关系,于1981年按农村风俗“成了亲”,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9月,原告卢某因怀疑被告有外遇,遂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双方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应以判决的形式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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