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四制度一原则”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近年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立足办案实际,以“四制度一原则”工作方法,全力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查起诉工作。2013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未成年刑事案件16件48人,提起公诉25人,相对不起诉14人,附条件不起诉5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行“分案专办”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该院成立了“未检工作办公室”,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4名女检察官专门承办。
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该院公诉部门积极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在收到公安移送案件后三日之内向该中心发出《通知辩护公函》,再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专门辩护人,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人犯罪案件,该院要求承办人以社区、街道、学校为重点单位,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认真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并将有无被胁迫、教唆及被传授犯罪方法等情节作为重点调查事项。如该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等5人抢劫一案,5人均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承办人受案后,积极奔走多个社区及学校,分别向5人的家长、邻居、同学、老师了解其一贯表现、取保候审后的表现,了解周边人对其的一般评价以及家庭、社区是否具备帮教条件,形成客观真实而详细的调查报告。依据走访调查结果,经检委会讨论,认为该5人均具备帮教条件,遂均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实行“记录封存”制度。该院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名誉,未经批准,不得向新闻媒体、网络等透露或公布案情。要求档案室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进行封存。截止日前,所有已办结的未成年人案件均已被封存。
坚持“三从”原则。首先坚持“从快”原则。为确保程序规范,制定了全面、具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规程,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此基础上,要求承办人坚持做到“从快从简”,一般此类案件在20个工作日办结。其次坚持“从简”原则,简化办案程序,对此类案件开通“绿色通道”,由承办人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后直接提交检委会讨论,最大限度的简化办案程序。最后坚持“从宽”原则,对未成人犯罪案件,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做到少诉慎诉。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