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袁州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函

28.01.2014  16:33

宜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袁州区集镇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请示》(宜府文〔2013〕71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批准的袁州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区位由三阳镇秆塘村、下门村调整至三阳镇三阳村、秆塘村、下门村和金园街道办事处店前村(调整后具体位置以呈报的界址点坐标为准)。调整前总面积13.3548公顷,其中:农用地9.3276公顷(耕地3.7532公顷)、建设用地0.9630公顷、未利用地3.0642公顷;实际调出面积12.4562公顷,其中:农用地9.3276公顷(耕地3.7532公顷)、建设用地0.0644公顷、未利用地3.0642公顷;实际调入面积11.3239公顷,其中:农用地9.3276公顷(耕地0.7182公顷)、建设用地0.0549公顷、未利用地1.9414公顷;调整后总面积12.2225公顷,其中:农用地9.3276公顷(耕地0.7182公顷)、建设用地0.9535公顷、未利用地1.9414公顷。调整后的建设用地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进行建设。

二、该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后,原《关于宜春市袁州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11〕1051号)作废。

  三、袁州区要严格依法履行经批准的区位调整实施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宜春市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要对征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袁州区要依法依规供应土地,宜春市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在供地后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