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实施新版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26.11.2014  11:23
 笔者近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经过修改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11月开始实施,与老办法相比有几点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下放到区或开发区,搬迁户对征收评估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鉴定,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可到信息平台进行查询。新办法规定,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新办法同时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时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每月500元的,按每月500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