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婷婷:见义勇为抚恤金理应统一标准
今年,南阳市社旗县出现了两位见义勇为好青年,他们为救同学英勇牺牲的事迹被本报报道后,两个英雄均被当地见义勇为组织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不同的是,两家得到政府的救助标准却不一样。记者在对此事调查时发现,两家虽获得了政府的救助,却未得到见义勇为组织的表彰。更为尴尬的事,当地见义勇为基金组织根本没有这笔“基金”。(大河网,9月28日)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贵的品德。这些人,在平时拥挤的人潮中不过是一张张平凡无奇的脸,可是当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他们却能义无反顾,挺身而出,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正是他们的存在,才更让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正气,彰显道德和责任。
然而见义勇为从来不是简单、轻松的话题。对于见义勇为者个人和家庭来说,见义勇为常常是以生命为代价的。每一个见义勇为者在挺身而出的刹那,肯定没有想到通过此举获得名誉和奖励,但是,但一个正常的社会,面对见义勇为者的付出,即使是站在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角度,事后的精神激励和物质表彰,都不能缺位,这已经是全社会一个基本的共识。
那么接下来要探讨的就是标准问题。“见义勇为”本身不是一个量化的词语,什么是见义勇为,怎样认定见义勇为,必须有一个相对统一而又具有操作性的标准。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同样的事迹,此一件影响较大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彼一件未被报道就什么也不是的现象。再有就是奖励的标准应该统一,否则,此一时此一地财政充盈便多给一些,彼一时彼一地资金紧张便少给一点,同是见义勇为却因为地点或救助的对象不一样而分出三六九等,不仅伤害了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感情,也有损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也并无裨益。
因此,笔者认为,在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础上,国家有义务统一制定见义勇为的评判标准,对见义勇为者享受救济的权利予以法律保护,使之制度化、常规化,避免出现“英雄一下子,痛苦一辈子”的寒心景象和“同义不同价”的尴尬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