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经许可举办“12·31观南昌跨年音乐派对”活动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2014年12月31日晚,南昌元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在未取得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情况下,擅自在南昌魅力赣江江滩娱乐区举办了“观南昌跨年音乐派对”活动。对此,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局治安支队牵头,抽调大型活动管理大队、危管大队、法制案审大队及水上分局民警组成“12·31”事件调查组并开展工作。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观南昌跨年音乐派对”活动,系南昌元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熊静华,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25号409室)和南昌葳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健,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外经贸大厦707室)联合举办。该活动由南昌葳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策划发起,准备在南昌摩天轮旁的沙滩上举办一场新年音乐会。南昌葳凯传媒法人代表吴健2014年11月26日与场地租赁方南昌魅力赣江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12月1日与南昌赛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此后,吴健前往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治安大队及大桥派出所咨询活动开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事宜。水上分局治安大队答复要求承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交安全许可的相关申请,并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告知,明确答复吴健南昌葳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具备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资质。之后,吴健便找到元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定合作举办“观南昌跨年音乐派对”活动,并于12月13日签订了合同。以具备演出经纪资质的南昌元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负责向文化、治安申报有关演出许可手续,其他演出具体事宜由南昌葳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操作。2014年12月22日南昌元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取得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场地消防符合标准的消防检查意见,2014年12月25日取得了省文化厅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赣文许字【2014】144号),并在大麦网和糯米网上以每张票180元的价格销售门票。2014年12月30日葳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健向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治安大队申请在红谷滩摩天轮沙滩上举办“观南昌跨年音乐派对”的行政许可。由于该申请时间上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申办时效,且该公司不具备举办营利性演出资质,活动场地设施达不到安全要求,分局治安大队立即下达了停止演出的书面通知。通知送达了葳凯文化传媒法人代表吴健和场地租赁方的经理董勇并签收。
葳凯文化传媒的吴健收到通知后,表示停止举办活动困难很大,一是目前已销售和赠送门票500余张,如果停办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二是江西电视台二套将该活动作为11地市的跨年晚会南昌的取景点,如果停办将影响全省跨年演出的直播效果。并表示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尽最大努力完善安全条件,希望活动能照常进行。水上公安分局获此情况后,从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全的角度考虑,31日活动当晚,派出了足够的警力对活动进行了安全监管,活动期间燃放了1.2寸的组合烟花约2分钟被现场民警制止。活动结束后,水上公安分局着手就该活动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举办的情况进行查处。
二、处理结果
通过立案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现已查实“观南昌跨年音乐派对”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1月18日水上公安分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了处罚:
1、对承办单位南昌元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处罚款十万元,目前正在听证阶段。
2、对活动组织者南昌葳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3、对南昌元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履行应尽义务,滥用演出活动经营权,函告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4、此次活动中燃放的焰火1.2寸小型组合烟花2400发,未达到《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中规定的大型焰火燃放等级划分最低级别的数量(组合烟花≥5000发的标准),不属于审批管理范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达不到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此次发生的事件,说明水上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在一些重要时间节点上反应不敏感,在服务上没有及时跟进,监管上措施力度不到位,造成被动管理,给节日维稳工作带来压力。我局已要求水上公安分局认真吸取教训,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情况通报全市公安机关。各公安分、县局要通过此次事件举一反三,结合当前治安形势,加大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强与文化部门及大型活动场地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事前服务、事中监督工作,做到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掌握得了、管控得住,安全有保障。
特此通报。
南昌市公安局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