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拟规定广场舞应减少噪声 扰民时个人罚1千元
跳广场舞的市民您看仔细了,这个时间段咱得克制一下:晚10时至次日7时,居住区不得进行广场舞等产生噪声的活动……如果严重扰民,可能面临处罚。
昨日,西安市法制办发布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除了对广场舞的时间给出界定,如果你家里饲养宠物,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娱乐,请记住不得扰民。
新建住宅
购房合同须明确隔声设计
在不少住宅楼,夜间睡觉时也常会被噪声吵醒。而在购买楼房时,也不知道该建筑采取了哪些隔声措施。《意见稿》规定,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改建、扩建部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使用降噪、防振的产品和材料。
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设计、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违反者,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噪声扰民
单位罚1万元 个人罚1千元
对于市民关注的广场舞扰民,《意见稿》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群众集会等活动产生噪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夜间不得在以上规定区域内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群众集会等产生噪声的活动。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什么是夜间?记者采访有关部门得知,“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7时。”此外,《意见稿》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
夜间施工
除特殊情况,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夜间施工
《意见稿》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除了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城市道路维修养护作业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须申请夜间施工证明。
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五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对于室内装修,每天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禁止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饰装修。
交通噪声
已建成城市交通干线噪声扰民严重,应制定治理方案
《意见稿》规定,在市内要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鸣放喇叭。对于常见安装、使用警报器,除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可以安装外,其他车辆禁止安装使用。安装使用者将进行处罚。
在交通噪声管理方面,《意见稿》规定,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建设生态隔离带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宠物、室内电器、乐器……
生活中的常见噪音
严重者都要给予相应处罚
《意见稿》共8章59条,其中第46至56条中,均涉及了对产生噪音行为的处罚规定,几乎每一项产生噪音的行为,如果纠正不改的话,均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等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居民住宅空调器室外机组排放的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噪声敏感建筑物内从事宠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宠物的,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生产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罚款。
三种方式 倾听你的建议
如果你对该草案有建议,可以在7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西安市法制办反映。
1.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2.电子邮件请发至:[email protected]
3.传真请发至:86788348
阅读帮助
1.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
3.严重干扰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指经邻近两户以上居民证实或者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