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规定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质量
法治江西网讯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提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质量,近日,我省出台《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又迈出了坚实步伐。
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责任分工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首先应当明确参与决策各单位的责任分工,《规定》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一是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提请政府决策前,必须进行前期调研、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并按照规定向政府提交相关决策材料;二是规定政府办公厅(室)在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后,应当查验材料是否齐全,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是规定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
提出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谨和规范的工作,为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规定》对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几项要求:一是规定了审查时间,要求一般决策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由法制机构报请延长审查期限;二是规定了审查内容,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决策项目、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是规定了审查方式,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合法性审查提供咨询服务。四是规范了审查结果,要求以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上报,并对审查意见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保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应用
要发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作用,关键在于保障合法性审查结果得到有效的应用,为此,《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提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修改完善的,政府办公厅(室)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政府办公厅(室)不提请本级政府审议或者呈报领导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擅自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有效地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是深入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龙潇 刘志华
来源:(法治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