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办法规范招投标市场 鼓励电子招投标预防商业贿赂

05.08.2014  21:14

人民网南昌8月5日电 (肖成)本网5日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为规范江西省招标投标市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于7月25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办法》全篇71条,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预防商业贿赂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衔接,在原《办法》基础上,修订的《办法》新增了三项内容: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靠部门管理的模式,强调条块结合;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规范场内交易和服务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和服务水平;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主张通过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招投标效率,减少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以提高监管的规范性,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采取资格后审防止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规避招标、违法招标和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等,是当前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修订中主要完善了以下四方面:

修改了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情形条件,放开“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可以不招标,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

鼓励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通过法规制度进行固化,防止招标人利用资格审查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增设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的行为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行为,预防强制委托、代理和收费等违法行为;

按照国家条例规定明确了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标的禁止性规定和认定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遏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发现中标人转包须责令其改正

为了更好地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招投标人场内交易行为、中标人转包分包行为,新修订的《办法》重点增加了四方面内容:

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法和限时组建要求,设定其成员回避条件,防止人为操纵,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规范招标投标场内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履行的义务,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

新增了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办法,把“使用民营资金为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评标委员会的定标权力赋予给招标人,以解决当前评标委员会专家利用权力腐败的现象;

明确了转包分包的相关条件和禁止性规定,要求招标人、项目监理人和有关部门发现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时,必须责令其改正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以解决当前中标人随意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

监管责任倒查追究防止行政监管失职渎职

监督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是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修订草案新增了四方面内容:

规范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时限和程序,建立监管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履职尽责,防止行政监管失职渎职现象发生;

明确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管职责,拓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渠道,以更好地发现违法违纪行为;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要求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记载公告招标投标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招标投标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推进诚信机制建设,要求省级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征信体系,制定诚信奖惩规则,褒奖守信者,严惩失信者,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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