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有利于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江西省信访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26.08.201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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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5月底,省信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正在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实施细则》对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尽管如此,仍有不少群众选择越级走访。为此,省信访局副局长乐文红就《实施细则》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这个《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规定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 对分级受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分级受理来访事项是《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或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其中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比如,某县信访人想通过走访方式反映土地征用问题,可以向本级机关,即该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即该县人民政府或所属市的国土资源局提出,而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无论谁先收到群众来访事项,谁就要先受理。

  问:哪些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答: 6种来访事项不予受理: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2.信访事项应当但未经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受理、办理的。3.信访事项已经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正在办理,且未超过处理期限的。4.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未提出请求的。5.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但复查(复核)意见未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的。6.信访事项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本级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

  问: 哪些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答:有3种情形可以不再受理。1.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2.信访事项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3.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问: 哪些来访事项予以受理?

  答:可以受理的来访事项有以下3种情形。1.对本级或下一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2.信访事项已经本级或下一级行政机关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3.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

  问:《实施细则》对信访处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或本级接谈的信访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处理的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复查的期限为30日;复核的期限为30日。

  问:《实施细则》对意见答复、督查督办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实施细则》把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作为重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需延期办理的,应当及时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应当及时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查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做到“案结事了、停访息诉”。

  《实施细则》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群众的信访成本,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效能,构建规范、有序的信访秩序,为实现公民信访权利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江西日报记者 赵 巧 汤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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