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晓东:法律应重视证据原则
近日,昆明中院对发生在2012年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规划处处长陈辉被指控杀害同居女友胡祖英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此案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据此宣判陈辉无罪。(6月23日《云南信息报》)
此案判决一出,网友间便炸了锅。部分网友对判决的结果存在质疑,有网友提出“想要法院解释一下对血手印的解答逻辑”。笔者认为,之所以有网友对此案件的判决存在疑惑,与相关媒体对案件判决的报道不全面有关。报道中只说明:“公诉机关指控陈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能得出陈辉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应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并未具体说明是据我国哪一条法律所判,也没有采访律师、专家对此案件的分析,没有权威的信息来源,因而引起了部分网友的“不服”。
然而对于此案的判决,大多数网友的表现实则是不理智的。有的网友一口咬定“就是他杀的”,还有的网友把对陈辉的深恶痛恨转移到判决此案的法院,甚至法官身上,对其大放厥词。网友的言行,实在是失去了理性的判断,且忽略了重要的“法律重视证据”的原则。
在追求真相的目的之下,我们更应该重视证据原则,强调必须在证据确凿且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将被告人定罪,否则就该无罪释放。何出此言?举个例子来说,1995年,香港犯罪集团首脑张子强曾经涉嫌打劫运钞车,虽然当时有许多人都认为这个案子一定是他做的,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法庭最后仍判决张子强无罪释放,人们甚至从他的犯罪记录中都查不到这一项记录。一年后,张子强犯下举世震惊的绑架案,两年后终于被捕,接受制裁。同样发生在1996年,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被怀疑是一起奸杀案的凶手,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案发仅仅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迅速判决死刑,但九年后真凶落网。2014年,法院终于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启动国家赔偿。
从这两个案子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重视证据原则的法律制度,确实可能会暂时放过一个香港大盗张子强,但是却更可能救回一个冤死的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
《超级演说家》第三季的冠军林正疆是一名律师,他曾在演讲中以其独到的见解认为法律是各种价值调和而成的“综合果汁”。我们既要追求真相,又要按程序办事;既应坚持证据原则,同时也要兼顾人性原则。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法律要综合这么多东西呢?为什么法律不能只是单纯、锐利地去追求真相呢?所以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法律有它的极限。我们不可能只尊重、只成全一种价值,而完全抛弃另外一种价值。
陈辉可恨吗?当然可恨!如果真如胡祖英的哥哥胡江阳所言,陈辉不但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还杀害了胡祖英的话,那陈辉当真如禽兽一般,理应付出相应的代价,接受法律的制裁。然而,国有国法,我们不能因痛恨陈辉、可怜胡祖英,而被情绪冲昏头脑,失去了理性的判断。更不应人云亦云,在所有人都陷入“迷糊”的怪圈,骂着陈辉、吼着法院时,在一旁煽风点火,甚至加入到这一行列。也不应因为法律存在极限,就忽略其所追求的证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