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不雅视频确在试衣间拍摄 传给朋友时流出

20.07.2015  11:51

  7月15日,北京警方接到关于网上流传“朝阳区某服装店试衣间不雅视频”的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淫秽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该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后该视频在传递给微信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警方经工作先后将孙某某(男,19岁,黑龙江籍)等人控制。目前,孙某某因将淫秽视频上传新浪微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拘,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视频中两名当事人,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相关报道:视频传播者或将面临刑罚

  新京报快讯(记者林斐然)日前,一对青年男女在试衣间内进行性爱行为的不雅视频在网上流传,北京警方于7月19日晚间通报称共4人因此事被拘留。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孙某某或将因此事获刑,其余三人将因情节不同面临拘留处罚。

  据北京警方通报,共有4人因传播淫秽视频被拘留。其中,一男子孙某某将淫秽视频上传微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外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介绍,传播淫秽视频是否触犯刑法取决于传播数量,依据我国法律,不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影、表演等视频文件达到四十个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刑事处罚,未达到的则予以行政处罚。

  而孙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传播不雅视频或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据最高法等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3人则可能涉嫌利用计算机传播淫秽信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违规者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通报提及,警方正进一步处理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韩骁律师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当众发生性行为作出规定,但二人行为从道德层面上看确有不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韩骁称,二人性行为发生于今年4月份,属于可追溯期,警方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当事人通过微信将视频传播给朋友,同样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如果传播数量达标,也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