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树林:警车“练手” 莫非又是合同工“作祟”

18.03.2015  13:50

  “3月14日11时左右,车号‘陕GD168警’的警车在恒口吊桥附近练车!”当日下午,有网友匿名爆料说。该网友称去时该车已经练了半个小时了。在网友配发的几张照片上,可以清晰地看到该车辆牌照为“陕GD168警”,是一辆车门上有“司法”标志的制式警车,依据不同照片显示的车头方向和车辆所处的位置查看,该车并非只是从现场经过,网友爆料练车的情况应该属实。(3月17日华商网)

  带有“司法”标志的制式警车被拉出来“练手”,其实无论是其所有权的司法所内部人员私用,还是外借给“外形旁人”,其本质都是“公车私用”。尽管目前核查工作还没有水落石出,但其背后所折射的问题不容忽视,更重要的是,希望这次不要再是哪个合同工来“顶缸”了。毋庸置疑,自从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下发六条禁令和严惩四风问题以来,原来存在的公务用车消费存在“三三制”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车轮上的腐败越来越少了。然而,公车私用的新闻还没有绝迹,比如,去年9月份,山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1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其中有一半都涉及公车私用;而春节期间,部分地市通报的违纪行为中,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在“公车私用”上“折戟沉沙”……公车私用,是明显的腐败现象,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而这样的腐败,无非就是权力任性的变种而已。因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公车私用不仅是对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戕害,而且更与政府要过“紧日子”的要求背道而驰。

  “有贪必反,有腐必究”。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持续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释放的信号,治理车轮上的腐败更是如此。因为车轮上腐败是一种明显的现象,就发生在公众的眼皮底下,被群众所深恶痛绝,所以要取得治理公车私用“压倒性胜利”,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还应该继续发力,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应该说,这两年各地的公车管理制度很详细,也很有针对性,这就需要各地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把好制度关口,完善公车定点停放、派车登记、公车统一标识和公车运行费用公示等制度;同时,需要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用手机拍等形式积极参与监督,在社会上构筑一条严禁公车私用的堤坝;另外,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认真履职,强化问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让违法乱纪者“伤不起”。

  “巴豆虽小坏肠胃,酒杯不深淹死人”。公车私用尽管不是特别严重的腐败问题,但任何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认识到这种细枝末节的腐败很让群众反感。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的“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一文中深刻指出,于细微处见精神,于细微处也见品德。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能够反映人品,反映作风。还是希望广大领导干部真正领会总书记这几句话的意思,提升自己的思想境界,严格约束自己和周围的人,杜绝公车私用这种现象。

  警车出来“练手”,希望相关部门不要再拿合同工“作祟”来搪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