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与城乡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赣人口字〔2013〕39号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民政厅
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与城乡社会救助
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民政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省政府民生工程连续2年提高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民政部门通过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加大了包括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内的困难群体的救助,为缓解这些家庭的实际困难,激励更多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加大力度,全面落实“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现就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与城乡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在49-59周岁,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在60周岁以上,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保障制度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保障,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已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地方,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
三、对女方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因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
四、根据国人口发〔2007〕78号、赣财教〔2012〕91号文件规定,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算家庭收入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五、对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收养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民政部门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并尽可能提供方便。
六、各级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主动配合,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资格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档案的建立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资格确认和社会救助工作。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民政厅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