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劫杀浙商夫妇写“保证书”订攻守同盟

28.01.2014  10:45

   核心提示

  18年前,4名男子因手头紧张,便合谋从福建流窜到江西泰和县“搞钱”。他们劫杀了一对收购香菇的浙江籍夫妇,抢得2万多元现金分赃,后共同立下书面保证书,约定“有钱同分,有事同担,个人不能乱传出去,个人要遵守纪律”,防止犯案泄密。(中国江西网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其中一名男子很快落网,但在供述中他极力回避对自己不利的方面,最终被以从犯判处无期徒刑。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10年后,其余3名同伙陆续落网,他们的供述很快“出卖”了他实际上才是主犯,结果此案重审他被判处死刑,并于今年1月17日正式执行。同案的另一案犯,则经历了“死缓-死刑-死缓”的“惊险”波折。

泰和警方厚厚的几本刑事案卷详细记录了18年前那起血案

   浙商夫妇泰和遭人劫杀

  虽然已经过去近18年,但泰和县水槎乡部分村民,对当年这起浙江老板夫妇被杀一案仍然印象深刻。

  泰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厚厚的几本刑事案卷,记载了这起血案的相关细节。

  1996年12月28日,泰和警方接到浙江商人陈某卫的报案,称其姐姐陈某娇和姐夫张某金在泰和失踪。1个月前,他和姐姐、姐夫一起来到泰和水槎乡收购香菇,约定12月1日在香菇场会面,但是没有等到。12月4日,他将香菇运回浙江后,发现姐夫姐姐并没有回家。

  1997年1月4日下午,夫妻两人的尸体在泰和县水槎乡合江村茶亭栋山上被发现。经法医鉴定,死者夫妇系因头部受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因为夫妇随身携带财物不见踪影,警方初步判断夫妇可能是被谋财害命。警方还在现场附近提取到可能是劫匪作案用的猴帽和红布带等物品。

  警方在后面的走访调查中,附近有多名村民提供线索,称案发前在现场附近碰到余某福和另外三个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1997年1月21日,泰和警方在福建省古田县抓获犯罪嫌疑人余某福。

  警方在抓捕余某福后,还从其家中提取到一张字据,上书“我们肆个人,在江西泰和做的同样事,有钱同分,有事同担,个人不能乱传出去,个人要遵守纪律。1996年12月20日做保证书。”这份保证书落款署名签证分别是余某福、余某贵、余某样(后改名余某嫩)和詹某兴。

  余某福很快招供另外3人是他的同伙。不过在警方抓捕余某福后,另外3人已经潜逃。1997年1月22日,余某福被泰和警方依法刑拘,同年5月28日执行逮捕。

   嫌犯自称从犯一审被判处无期

  泰和警方加强了对另外3名在逃嫌犯的追捕力度,但因多方原因,始终无果。

  案卷资料显示,根据余某福当时的供述,1996年11月27日,他与余某贵、余某嫩、詹某兴,在福建古田县商量去江西泰和搞点钱用。因余某福和余某贵两人曾经在泰和县水槎乡加工过香菇,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

  4人在第二天来到泰和县,次日前往泰和县水槎乡合江村茶亭栋守候,选择作案目标。4人为此还准备了遮脸用的猴帽、红布带等,还各捡了一根木棍。

  同年12月1日16时许,前来水槎乡收购香菇的浙江人张某金、陈某娇夫妇路过茶亭栋。余某贵、余某嫩上前打招呼,趁张某金点烟不备之机,余某嫩持木棍猛击张的头部将其击倒,余某贵则持木棍猛击陈某娇的头部,将陈击倒。

  之后,余某贵、余某嫩将两名被害人尸体拖至路边树丛中掩藏,并搜走大量现金。逃离现场返回福建古田县后,4人开始分赃,被告人余某福分得赃款690元,因余某福怀疑余某贵等人从被害人身上搜取的现金不止三四千元钱,扬言要将此事传出去。

  为此,余某贵又分给余某福50元,并提出4人一起写保证书,保证不将此事传出去。

  因另外3人在逃,警方当时无法核实抢劫现金的准确数字。

  2001年11月12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余某福犯抢劫罪。庭审中,余某福的辩护人提出,余某福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本案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吉安市中院审理认为,余某福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鉴于余某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同年12月5日,吉安市中院一审判决余某福无期徒刑。

  [1] [2] 下一页

   3同伙落网供述出现明显出入

  因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余某福被转送到江西豫章监狱服刑。

  虽然余某福已落网,但泰和警方对另外3名同案在逃人员的追逃工作一直在进行,尤其是“清网行动”后追逃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2011年3月,潜逃15年之久的嫌犯余某贵、余某嫩被警方抓捕归案。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余某贵潜逃期间冒用了他人身份证,给警方的抓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通过审讯,警方发现余某贵、余某嫩两人的供述,与之前余某福的供述有比较大的出入。

  吉安市检察院于2011年8月29日以余某福抢劫一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建议吉安市中院予以再审。吉安市中院于2011年10月13日决定对该案再审。

  2011年11月21日,泰和警方通过前期的调查,获得此案最后一名在逃嫌犯詹某兴可能在福建宁德活动的线索。

  同年12月5日,在宁德警方的协助下,泰和警方确定詹某兴在宁德市寿守县长安乡一银矿上从事钻井工作,12月9日17时许,嫌疑人詹某兴落网。詹落网后的供述,也与之前余某福的供述有出入。

   法院查证主犯身份重审改判为死刑

  2012年6月7日,吉安中院依法裁定撤销2001年对余某福的原判决,对此案再审。

  再审过程中,被害人张某金夫妇的母亲、女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余某福与同案三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6万余元。

  再审中,余某福辩称抢劫犯意是余某贵提出的,实施抢劫杀人是余某嫩先动的手,其辩护人提出,余某福应认定为从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不过吉安中院再审查明,此次抢劫是余某福、余某贵一起商议决定的,随后还叫了余某嫩和詹某兴过来“加盟”。之所以决定去泰和作案,是因为余某福、余某贵两人了解在当地收购香菇的老板比较有钱。

  而且,当时张某金、陈某娇夫妇路过茶亭栋时,是余某福认识张某金便上前打招呼,余某贵上前递烟给张某金,等张抽完烟准备离开时,余某福持木棍先后猛击张、陈头部,将两人击倒,随后,余某贵、余某嫩和詹某兴也持木棍分别击打二人头部,致二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4人将张某金、陈某娇尸体抬到路边草丛里掩盖后,余某福搜取了张某金身上和提包里的现金,之后4人逃离现场。经清点,4人抢得现金实际是21800元,余某福先后给每人分赃4500元。4人写下的保证书,由余某贵起草并经余某福等人盖章。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也正是因为另外3人的落网,才暴露了余某福才是主犯的身份,他在之前的供述中刻意把自己所做的事说成是别人做的。

  吉安中院再审认为,被告人余某福多次供述及同案犯的证言,均证实余某福在抢劫犯意的形成及抢劫犯罪的实施中起积极作用,不符合从犯构成条件。余某福在抢劫犯意的形成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2012年10月11日,吉安中院以抢劫罪判处余某福死刑,与三名同案犯连带赔偿死者家属66万余元。宣判后,余某福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死缓—死刑—死缓另一案犯也一波三折

  法院在重审余某福抢劫案的同时,同案另外三人的审判也在依法进行。

  吉安市中院于2011年12月8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某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同时以抢劫罪判处余某嫩无期徒刑。

  宣判后,余某贵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3月19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吉安市中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2年10月11日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某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宣判后,余某贵提出上诉。吉安市中院于2012年10月11日还判决另外一同案犯詹某兴无期徒刑,詹某兴也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院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三人的上诉案,5月9日以长达12页的终审判决书,驳回余某福、余某贵、詹某兴三人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随后把对余某福、余某贵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还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余某贵辩护人的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余某福、余某贵共同提议抢劫,余某福选择作案对象,共同实施抢劫杀人行为,致两被害人死亡,余某福的罪责最为严重,余某贵次之。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批程序合法。对余某福量刑适当。对余某贵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3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核准江西省高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余某福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同时改判余某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结果一波三折,余某贵暂时保住了命。而余某福的生命,则永远定格在了2014年1月17日。当天,他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死刑。

  ◎文/图肖信玮记者廖世杰

赣州首开粤港澳大湾区蔬菜直通车
  (记者钟金平 实习生邓竹青)7月1日9时30分,上饶之窗
江西今年建设设施蔬菜35万亩
  宁都讯(记者梁健、钟金平 实习生邓竹青)7月1上饶之窗
江西金融机构全力支持经济复苏
  (记者刘佳惠子)6月30日,上饶之窗
线上线下双向发力 实现为民服务零距离
 江南都市报讯 邓津龙、全媒体记者曹章保报道:为全上饶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