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认为母亲没“养”过他 将母亲遗像扔出家

11.05.2015  18:51

   认为母亲没“”过他

   他把母亲遗像扔出家

   亲妹妹跟他翻脸

   要求分割房产

  儋州一对夫妻,因社会和个人等原因,分开了近半个世纪。而即使住到一起,又发生官司。在两人相继去世后,两个女儿将大哥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并分割房产。她们起诉的理由是,哥哥对母亲生老病死不闻不问,还在母亲去世后,拒绝在家中摆设老人的遗像。

   哥哥认为母亲没养他

   母亲生老病死与他无关

  昌江一名退休教师林福,因去世后儋州老家留下的一套房屋,引发子女之间对薄公堂。

  1947年,林福与女子詹华结婚,婚后先后生育林才、林雅、林芳。1958年,林福获刑,詹华先后被下放到儋州海头、雅星等地生活。2002年中旬,詹华回到海头镇与林福生活,住在当地一套住房内。

  就是这套在海头镇街头的房子,家人们打起官司。因该房权属问题,詹华2005年向儋州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属詹华与林福的共同财产,该院于2005年判决,这套房屋,归林福和詹华共同所有。

  林才、黎娟提起上诉。原海南中院2005年9月终审维持原判。2005年10月,林福立下遗嘱,“我在1958年时获刑,妻子詹华随即离开我和儿子林才,从1959年到2002年,詹华拒绝履行夫妻义务、抚养子女义务。因此,我与女子冼琳将林才抚养成人。当我与冼琳年老时,林才和黎娟夫妇时常关心照顾我们,我逝世后,遗产全部由儿子林才与黎娟继承。

  2005年12月,林福去世,2013年5月,詹华去世。因林才认为其母亲詹华从未对其尽过抚养义务,其在母亲生前、死后拒绝履行赡养、丧葬义务。詹华的所有赡养费用均由妹妹林雅、林芳负责。

  詹华去世后,林才拒绝其遗像在家中安放,并将遗像扔到外面。为此,林雅、林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林才丧失詹华的遗产继承权,确认林雅、林芳对涉案房屋有八分之七的份额,林才有八分之一的份额。涉案房屋应归林雅、林芳共有,林雅二人按该房估价补给林才相应款项。

   法院两审判决

   姐妹俩与哥哥家平分房产

  儋州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被法院判决确认属林福、詹华共有,二人已去世,该房属二人遗产。经审查,林才、黎娟提供的林福所立遗嘱形式合法,意思表示明确清晰,该遗嘱应认定有效。因此,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林才、黎娟继承。

  关于詹华的遗产部分,因詹华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由三个子女继承。双方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均证实,林才在詹华未履行赡养和丧葬义务。对此林才也承认,应予认定林才遗弃詹华事实成立,林才对詹华遗产丧失继承权。故詹华的遗产由林雅、林芳继承。

  儋州法院一审判决,海头镇涉案房屋屋,林雅和林芳分别有25%产权份额,林才、黎娟共同享有50%产权份额。

  林才、黎娟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终审对此案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遗弃父母将面临丧失继承权

   律师法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曾雷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派出所证实,林才在母亲詹华生前身后均未履行赡养和丧葬义务。而林才承认,并认为詹华不履行对其的抚养义务,其也不对母亲詹华履行赡养义务。为此,法院依法认定林才遗弃被继承人詹华事实成立,其对詹华遗产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涉及遗嘱的效力,对此,为防范遗产发生争议,居民可依法订立有效遗嘱。我国《继承法》明确,“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南国都市 记者王忠新)